法律问答(连续房屋买卖中,最后买方能否直接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
Whether does the final buyer require the developer to handle the property registration of the commercial residential house or not
问:有时候会遇到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后,在交房前购房者又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在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第三人能否要求开发商直接办理以其为产权人的房产证?
答:第三人无权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产权证。
1、开发商是和最早的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发生在它们俩之间,从合同相对性来讲,和第三人没有关系,第三人无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开发商和最早购房者约定的合同义务;
2、第三人和最早购房者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是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开发商也没有同意或收到最早购房者通知合同债权转让,第三人和最早购房者直接房屋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开发商没有任何影响或产生效力;
3、二手房买卖通常会涉及到房产转让税费缴纳问题,若开发商直接为第三人办理产权证,规避税收缴纳的法律规定,会产生税费损失,也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规定。
但是如果购房者转卖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和开发商重新直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就是在第三人和开发商之间直接产生了购房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就有权利直接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