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好像是周六,晚上七八点的时候,准备出门到楼下公园玩,由于老婆孩子还有老妈都已经先下去了,所以出门的时候我只是一个人。刚要关门,看到门上贴着一张白纸,略看一下,原来是一张物业告知书,告知我需要把门口的鞋柜移走——我家门口还放了一个我一岁儿子的宝宝推车和女儿的滑板车。
这件事,物业之前就和我沟通过了,我因为事先咨询过物业相关人员是否可以在家门口摆放东西,且物业回答只要不影响邻居、邻居没意见的话就可以,才买了一个圆筒形的漂亮鞋柜放在门口,所以一直没有答应物业的要求。
我是一个比较注重公共文明或者公共规则的人,不希望成为物业的反面教材,所以我心底里觉得自己好像是做错了事,还是希望配合物业工作的。我也是按照这个意思和物业沟通的;而且一直以来我都是挺配合物业的工作,即使现在小区还没有完全建设完成,还像半个工地,我也都一直十分理解物业的难处。
但是这次,居然找上我家门口来了,我有些气愤。所以,我直接把告知书撕下来揉成了一团。刚塞进左手提着的一袋垃圾里,立刻想到应该看看具体写了什么,于是又马上拿了出来。细看后主要如下:一、针对的物品是鞋柜;二、需要移走的理由是“有遗失的风险”;三、如果1月11日前不移走即视为业主主动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看到这条,最是让我气愤与不安,气愤是这样霸权主义,不安是我害怕把自己置身于矛盾之中——后来我就这事与老婆沟通,说干脆把鞋柜搬进屋子里来,她说我“怕事”,是的,我的这个不安就是“怕事”啊!
被老婆这样一说,我似乎少了一些不安。经过这几天的思虑,这些负面的情绪也少了一些了。
只是,这几天想着这事,我总是联想起早些几天的一个新闻,说的是:“高法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提出,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我后来找了找原文,是这个“规定”的“一、当事人举证”的“第四条”。我还想到了“章莹颖案”,还有一部电影《十二怒汉》——虽然故事主题和这个不是很相关,但是其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精神、人本主义,却在这里多少有些关联。
审判的意义到底是让犯罪分子自己认识到错误并且进行忏悔,还是通过其所不情愿的方式被动认罪呢?——被动认罪的犯罪分子会真心的用生命来进行反思和忏悔吗?
我的鞋柜,你说我不按你的要求移走,就视为我主动放弃所有权,然后你可以随意处置或不用承担任何物业责任——当事人自己不主动承认或否定,且通过询问“下达最后通牒”后还是不置可否,就视为承认。这在逻辑上都是一样的,就是:我招呼你了,你应与不应是你的权利,但是我可以当做你是做了回应——这都只是你自己在无计可施的时候做的单方面的主观判定啊,从契约的精神来说,这是无效的;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说,这是霸权主义的——你不能因为你的无能而把自己单方面的主观判定通过这种软暴力的方式强加给对方。
你不能!你要通过情理与法理、还有证据,让别人认识到错误,让一个生命真正的去忏悔,让一个生命犯下的错真正的公之于众,甚至让另外一个生命得到平静。这样,你才能算是对得起自身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所以,法律的最高意义是什么呢?应该就是这样的吧?
我的鞋柜到底是移走还是不移走,我也不是很清楚,我只能听之任之吧。这些小事我都无法左右,一些大的事情我自然是更加无能为力的。是呵!岁月如流,历史上多少愤怒与不安都已灰飞烟灭,你的气愤与不安,于历史、于宇宙,有何关系!实在不该自取烦恼,罢了,听之任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