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16年,承租方向出租方承租了某工业园区的一块空地,在空地处上建设了一个足球场,并与出租方签订一份足球场场馆租赁合同,租期两年,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一年后的2017年7月15日,承租方撤离了足球场。出租方要求支付2017年7月16日至2018年1月前的租金。
02 争议焦点
涉案的租赁物业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租赁合同无效,应该返还租赁物业并支付占用使用费,应该没有太大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承租方到底何时班尼并且返还租赁物业?即房屋占用费应该计算到什么时候?
深圳中院认为,承租方主张在2017年7月15日搬离并返还物业,但对此承租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而承租方提交的证据,比如会员卡余额确认单及退还凭证,仅能证明承租方内部经营情况,网页报道相关内容,也只能证明现在物业2017年11月之后的使用情况。故承租方仍应支付占有期间的占用费。
案号:(2018)粤03民终18049号
03 裁判规则
承租方对于搬离和返还租赁物业事宜,应承担举证责任。
04 律师建议
承租方搬离租赁场地,因办理交接手续,以免支付房屋占用费。
04 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