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建考试最新备考课件、真题资料扣 ko u裙~976 34 88 64
1.和解的规定
(1)任何时候都可以和解(诉讼前、诉讼中、执行中、仲裁中);
(2)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可以撤诉,也可以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有合同效力,不履行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5)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2.调解
(1)人民调解
1)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由3 至9 人组成,设主任1 人。
2)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①公道正派;②热心调解工作;③具有一定文化水平;④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3)形式:可以制作调解书,也可以口头协议。
4)调解协议不履行,不能强制执行,可以向法院起诉。
5)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有效的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
(2)行政调解
1)调解主体为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调解时没有行使行政权利,因而不是行政纠纷;
3)行政调解没有强制约束力,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4)对行政调解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仲裁和解与调解
1)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仲裁与调解结合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4)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