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八权利,
人道酬诚守信誉。
“守护安全”今朝展,
“畅通消费”新格局…
鞭挞丑恶扬公义,
利剑高擎维权举。
“提振消费”万里行,
“从心开始”暖意予…
1983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之后每年都会在3月15日推出315晚会。
2021年315晚会的主题是:提振消费,从心开始。
消费者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
四项先决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成为了消费者保护的先决条件。
四项补充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在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的基础上,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并补充了另外的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这4项补充权利与4项先决权利一并成为了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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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言古体诗,不入平仄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