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8日,虽然是下雨天,但却是个好日子,今天结婚的比较多。
上午,从加油站开车出来,由辅道进入主道路正好赶上坡道,确认前后左右没人之后,踩油门加速上坡,开始进入主道路。
我开车进入主道路以后,这时,从车的前面,非常宽阔的路面中突然冲出来一辆电动车,冲到路中间,逆行,速度很快!
我还没反应过来,幸亏他及时向右摆方向,要不然就撞上他了。可谓是我们擦肩而过。
擦肩而过之后,我们都回头看了一眼,此时我心中在问候他祖宗。
本人平时开车非常小心,变道打灯,按道行驶,未曾违规。到现想想这事儿,仍然心有余悸。
你想死,别拉着我倒霉呀!
最后查了一下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
1、机动车相撞,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有过错,由机动车承担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机动车没有过错,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一言之,除非,非机动车和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都要承担责任!
开车的人,祈求多福吧,毕竟有些行人的素质不是那么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