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两会中我对于教育问题格外关注。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讲到:“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乡镇寄宿学校和县城学校建设,让教育惠及所有家庭和孩子,让他们有更光明的未来。”这是殷切嘱托,更是沉重责任。
去年一部关于校园霸凌的电影《少年的你》再次将校园霸凌问题拉入大众视野。李亚兰代表在提案中指出,很多校园霸凌行为在性质上极为恶劣,但伤害后果并没有达到伤残鉴定标准中轻伤或是重伤“量”的要求,也无法对其追责惩治。对此她建议,对校园霸凌进行单独立,且要更加细化惩治“量”的标准。另外,谭平川代表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将现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将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从十六周岁调整为十四周岁,以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
以往我们一直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熊孩子的问题愈演愈烈。近年来发生在校园中的各种恶性的事件可谓是触目惊心,很难想象孩子的恶意是如此的可怕,本该单纯阳光的校园竟也能成为霸凌者的“天堂”,被霸凌者的“地狱”那些在成年人眼中孩子的玩闹,那些不经意的恶,毁掉的可能就是一个人的一生。而因为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校园霸凌在乡镇农村则更为常见。
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关于是否降低刑责年龄值得一争。1997年时我们明确是14周岁,但是几十年过去了,受社会大环境变化的影响,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风气,网络环境的引导,孩子们对于事物的接受程度,受教育程度,对于各类信息的接受和辨别的能力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4周岁以下犯罪的孩子其实是有的,而且都不乏恶性事件,而这种时候就需要去重视,就应该进行一个调整。
对于未成年人应始终强调保护,但保护未成年人不等同包庇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定校园霸凌专项法律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更好的实现教育的公平,提高教育的质量。而在此基础上,除了立法,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因为犯罪、犯错的是孩子,是未成年人就对其过于的纵容。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平,犯罪不应因为年龄就被纵容,这无疑是一种道德的绑架,更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
我们的教育不应该把孩子们保护成毫无法律意识、毫无责任感的娇弱的花朵,我们的校园也不应该成为犯罪和恶意滋生的温室。希望以后教育真的可以惠及每一个孩子与家庭,让每一个走出校园的孩子都能成为善良,正直,有责任感的人,真正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