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醉驾行为不予处罚、免于处罚!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酒驾醉驾的严管重罚,我国该类案件的发生率得到较大幅度的降低。从立法的教育作用方面来说,的确震慑了很多人。现在对于有些特殊情况,已经有变轻的迹象,今天就来探讨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从上述法律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大的层面上来讲,是允许特殊情况的存在,这对于在执法实践中是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的。

根据上面的指导意见,各地也分别对相关情形的量刑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考虑:

1. 酒精含量,比如有的省份规定了在120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 行车速度

3. 行驶的道路属性 具体考虑行驶道路是否属于公共区域还是封闭路段等等。

4. 对自己的醉酒状态是否明知 前段时间就有一起饮酒后第二天驾驶车辆被查获,但是因为当事人的确不明知而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最终免予起诉的案例。

因为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就不展开讨论了,如果需要详细了解的可以在讨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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