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人的社会:人的合作
社会不是一个独立于人的行为以外的存在,它是人的行为的结果。人的有目的、有意图的的行为之间的协调产生了人类的社会,或者说,社会就是人的(有目的)的合作。
有一种观点说(暂且称其为社会演化观),人的社会并不是事先订立了契约所确立的,而是演化而来的,这种演化因为人的理性有限,所以不是理性的结果,而是非意图的结果,在演化的过程中有某种东西发挥作用(比如:自发秩序)。人不可能知道社会演化而成的整个过程及其每一个细节,所以不可能是人的理性设计了社会。
没错,社会不是被设计出来的,并非人们事先订立契约、组织安排出来的。****但,它虽然不是事先计划出来的,却仍旧是理性的结果。人们彼此互助与协作以达成一些各自已经确定的目的,正是这种协同导致了并且重新导致社会的合作。这个过程不是非意图的,而是理性运作的结果。
理性是有限的,这一点也是不得不被承认的。人的理性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认知真实,这个有限范围的边界对人而言就是极据;理性范围以内,不同的学科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边界、每一种学科都会在探索的过程中遇到无法进一步分析的极限,同样可以称为极据。
然而,上述这种理性有限,和社会演化观的理性有限只不过是名同而已。社会演化观的理性是在经验层面上,人们无法掌握所有的知识,他们的意思是在社会演化过程中,没有任何人的理性可以完全掌握所有的经验事实,所以他们说社会不是理性导致的,而是非意图(非理性)的结果。
我们说社会是人的行为(理性)的结果,不是出于任何的玄学信仰,而是因为分工下执行工作比起独立工作更有效果;人的理智可以认识到这个伟大的宇宙法则。在这两个根本事实下,人的行为协调产生的相互关系和复杂的关系网就是人的社会。
但是社会演化观则不同,他们和任何将社会的生成视作非人的行为(非理性) 的结果的学说一样,将社会的形成归为某一神秘存在的结果,比如大名鼎鼎的自发秩序学说。虽然哈耶克没有说自发秩序有自己的目的——这一只有人才具备的存在,也没有明确指出社会演化的方向是什么样的,但他实际上还是赋予了自发秩序有自己的目的,并且自发秩序会不断的进化(类似马克思的物质生产力)导致社会形态的进化。
历史哲学将社会分为不同的阶段,宣称某一主宰的目的是至高无上的,要么是魅惑(让人不知不觉地按照主宰的意志行为),要么是选定一个代理人(比如列宁)来执行它的计划。他们认为社会是不断前进的,从较为低级的形态进步到高级的形态,而某一最终最高级的形态也必将到来。
从这些历史哲学的角度来看,卑鄙而拙劣的个人的目的在至高无上的主宰面前是微不足道的。所以某一主宰的目的将凌驾于所有的人之上。而如何认识到这一主宰的目的呢?历史哲学家们的答案除了诉诸直觉之外没有什么新鲜的回答。而目的也仅仅只有人才具备,去讨论被概念实体化的社会的目的优先还是个人的目的优先根本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社会不独立于人存在,它仅仅存在于人的行为中。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学说和历史哲学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不过他的自发秩序的目的是演化出一个据他所言的含混不清的“自由”的社会出来,没有像其他的历史哲学家那样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图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自发秩序是历史哲学的一种,这种玄学在经济学出现之前,是人们解释人类社会的一种学说,而这种玄学的直觉体系并不接受理性的检验。理性与科学一体两面,人只能在理性的限度内进行探索,在这个限度内只要研究方法不越界就是科学的探索(也是理性的探索)。这种探索当然可能会出错,但比起一套玄学的直觉信仰,理性-科学无疑是反应真实的更为可欲的方法。
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感情。平时我们称之为友情、爱情、亲情等等,乃至成员间会出现一种彼此一体的,奇妙而愉悦的感觉。
但是,不管人们在经验层面如何描述这些情感、感觉,也不管每个人对这些情感和感觉的体验是相同还是不同。它们都不是导致社会得以建立并且在人的行为的协调中不断建立的原因。
导致社会得以存在且存续的,是上述的两个根本事实,也即分工原则这一决定宇宙生成和改变的伟大法则之一,以及人的理性的存在(可以认识到分工原则)。可以说,当人成为人的时候,从远古的非人转换为具备人的心智(或者说行为范畴)的人的时候,便已经是社会生物了。
如果不是上述的两个根本事实,那么人与人之间就不会存在着合作关系,而是像动物那样成为彼此之间的死敌。在那样一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情况下,是不会发展出任何“彼此一体”的感情的。
当然可以把这种“宛如彼此一体”的感觉,赋予意义,解读为“在生存奋斗的过程中,所有别人都是潜在的协调合作者,因为他们都能认识合作对彼此的好处,而一般动物则欠缺这种认识能力。” 但是,不要忘了,这种感觉,不是社会生成的原因,而是社会的结果。
分工原则是宇宙法则,它除了是社会生成的根本事实之一,在其他的领域也发挥着作用。
最初揭示出分工原则的是以蒙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为首的社会哲学家们,后来生物学家从社会哲学这里得到启发,并且在生物学的研究中运用了分工原则,这样的运用是没有错的。
但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分工并不同于人有目的的运用分工原则——这一普遍有效的法则——所导致的社会的产生。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目的因的有无,也即是不是有目的的行为所造就的。
有机体(包括人)的各种器官、组织之间存在分工;有一些动物,比如蚂蚁、蜜蜂它们之间也存在分工。学者们会用比喻的方法把蚂蚁和蜜蜂的分工称之为社会,将生物体器官组织的分工也称作宛如社会一般。
但无论是器官、组织还是某些动物之间的分工,因为它们都缺乏目的因,所以并不是人类社会意义上的分工。人的社会和生产一样是精神的、理智的结果,而不是一个生理有机体(机械因果)的结果;亦非本能(非机械因果也非目的论因果)意义上——类似蚂蚁的分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