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河北省食药监发布消息,在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高钙牛奶检出硫氰酸钠数值超标,高达15.20mg/kg(最高限定值10.0 mg/kg)。
当日,辉山乳业官网也对此事做出回应,称“2015年9月18日,我司辗转得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针对我司2015年7月10日出产的辉山高钙牛奶(240ml)利乐枕装产品(保质期45天,即8月25日到期)采取下架停售的通知,才获知河北食药局抽检产品“硫氰酸钠超标”,我司感到非常震惊。”并表示在得知此消息后已将保质期内生产的奶制品送往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北京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沈阳食品检验所。检测机构的结果显示其硫氰酸钠并未超标。
9月27日,辽宁省食药监局发布通报称,在对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各生产环节调查期间,未发现企业有硫氰酸钠,辽宁省食药监局对省内产品进行检测,结果也均显示硫氰酸钠的含量在国家规定的参考值以下,全部合格。
此次的“罗生门”事件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辉山乳业的产品究竟有没有掺入硫氰酸钠,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查明。
今天想跟大家讨论的是关于食药监部门对于抽检结果的公布问题。
辉山乳业官网回应的措辞很有趣,“辗转得到……非常震惊。”由此我推断,河北食药监在抽检、拿到结果到发布产品不合格信息期间,是没有直接通知过辉山乳业的,也就没有给辉山乳业一个在被媒体曝光之前先“自证清白”的机会。
那么食药监管部门在发布通告之前,特别是发布有关企业负面消息之前有没有必要先提前告知该企业呢?我认为是有必要的。因为这个自证清白的机会可以有效防止两种情况:
其一,防止食药监局抽到的产品本身是假货却误以为是真货。如果食药监部门抽到的产品本身是假货,那么其质量问题就不能归咎于生产正品的企业。
其二,防止因操作失误导致的第一次检测结果不可信却被公开报道。
在信息发布之前,如果企业对食药监管部门的检测结果有质疑,食药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留样进行复检或者同时送往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等方式对结果进行确认。如果事实证明确实是企业的产品有问题,甚至可以要求复检的费用由该企业承担,而如果证明是监管部门第一次的检测结果有错误,也可以避免对企业造成名誉损害。
在公告前通知企业的坏处是,如果企业的公关水平较强,可能会将有关的负面新闻“按下去”,甚至可能凭借某事件与监管机构中的某些工作人员形成长久“合作”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到的解决方案是借助第三方平台或是食药监内部建立大平台,在将通告告知企业的同时也发布一份在平台上,如果没有企业质疑检测结果则不用修改直接发布,如果对公告的初稿有所修改则需要在平台上出示相关复检资料等。
当然,这种办法也是有漏洞的,然而企业的名誉意义非常,尤其是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购买商品之前先在网上搜搜别人的评价是很多消费者的习惯,企业在乎自身的负面消息无可厚非,特别是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大环境饱受消费者质疑的当下,更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也正因为如此,食药监管部门在发布可信度很高的“官方消息”时,更应该愈发谨慎。
我一直认为,想要营造食品安全的大环境,在打击违法违规的黑心食品企业外,也同时需要保护正规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消费者需要安全的产品,安全的产品需要企业生产。食药监管部门在打击黑心食品生产者的同时需要保护正规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
之前不知道,地方在发布相关产品的检测结果前应该同时发给企业和食药监总局的。
不过作为练笔,就写完了并且发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