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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直录【12】
【原文】
“文公①‘格物’之说,只是少头脑。如所谓‘察之于念虑之微’,此一句不该与‘求之文字之中,验之于事为之著,索之讲论之际’②混作一例看,是无轻重也。”
[注释]
①文公:即朱熹的谥号。
②“察之于念虑之微”四句:语出朱熹《大学或问》,这是朱子格物的四要点,王阳明认为第一点才是真的格物,其他三点都是求之于心外。
[译文]
先生说:“朱熹的格物之说,只是缺少个要领。比如所谓‘在念虑的细微处体察’,这一句不该与‘在文字中探求,在事物上验证,在讲学谈论中求索’并列混在一起,这就不分轻重了。”
[解读]
王阳明认为,朱熹的这种并列,不但没有有效地突出心体良知相对于语言、事为和思虑——抑或本体论相对于认识论、道德论——来说所具有的决定作用和超越地位,而且更使主体实现道德自觉的路程变得如此曲折、漫长,将它们“混作一例看”,完全“是无轻重也”。
原则只有一个,重点只有一个,在一个地方用力,就是致良知,其他都是辅助,这样用功的方向明确,积累也明确。如果各方面都差不多,就散了,容易跑偏。
例如一家公司的销售主管说“ 要保持客户稳定”。这是不对的!原则只有一个,就是要出好产品。不管客户稳定不稳定。你想他稳定,你就以“维稳”的思维去和他周旋,恰恰把他给赶走了。总是有客户会离开我们的,你不能有留住每个客户的目标。一切以为他负责,出好产品为原则。要走的你不必去“稳”他;要来的他自己会来。
原则只有一个,原则高于得失,不能根据得失来选择对原则的执行尺度,甚至改变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