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合法地杀死罪犯
若一个人为了保护生命、自由或贞洁杀了一个攻击他的敌人,这其中是否不存在任何贪欲。
本可违其意而失去之物: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为追求这个东西就会走向邪恶和犯罪,从这个层面来说这将成为贪欲。所以要思考的是生命是否属于这一列。身体被杀时生命是否以某种方式离开了灵魂。如果能被夺走,它便没有价值。如果不能,便没有什么可恐惧。(我想这是从神的角度来看的,身体被杀死,生命是否确实消失)。贞洁隶属于美德, 寓于灵魂本身,所以强暴不能夺走它。且那些被我们出于自卫杀死的人要从我们身边夺去的东西,并不完全在我们的权力之下,我们又怎么能说它们是我们的。
法律层面:法律允许公民较小的恶,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恶。比起自卫者被杀,让那谋人性命的人被杀更好。士兵杀敌乃是执行法律,所以很容易履行职责而不存贪欲。法律本身是为保护公民设立的。但是公开的法律或许没有谴责他们的条文,但是有一部更有力的隐秘法律,使他们会受到谴责。颁布出来治理公民的法律有时会正当地允许这些杀害,神意却要报复。制定法律,规定刑罚,仅在能够控制人民行为的程度上维持治安,使无知的人和谐相处。那另外的过错却该得另外的惩罚,且只有神才能赦免它。法律并不做所有的事情,我们也不能强求它。
2、属人的法律
一个民族世风正直,秩序井然,认真维护公共利益,先公后私,制定一部法律允许这个民族选择自己的执法官看管国事。
同一个民族逐渐堕落,先私后公,买卖选票,被贪心于荣誉的人所败坏,权力交到邪恶荒淫人手。若有善良且有权力的人出来,从这民族手中夺取权力,交给少数好人处理。
前者给予这个民族权力,另一个则剥夺它。这两个相反的法律是否都公正。
本来公正但可以在时间流转中公正地修改的法律即为属世的。
3、永恒法律
最高理性的法律,是必须一直遵守的法律。因之,恶人得苦难,善人得幸福,属世的法律得以正当地制定又正当地更改。根据它,万物得以完美地安排,这就是公义。任何暴力、偶然之事、灾祸都不能破坏这万物之完美有序的公义。
4、一个人全然有序
你是否绝对确知你活着。
如何区分你活着和知道你活着。
事实上活着的东西才知道自己活着,但是不是活着的东西都知道自己活着。
许多动物在力量和能力上都能轻易胜过人,但人却因什么特质让动物降服。动物已被驯服,不仅身体,更是灵魂,一种本能和习惯服从人的意志。通常人类的这种特质,被叫做“理性”,人类的灵魂优于动物,因为理性存在于我们的灵魂当中,而动物灵魂中正缺这种东西从而为我们所降服。
所谓知道无非是靠理性去知觉。
人和动物甚至是植物都是有许多共性。树也吸取营养、生长、繁殖、兴盛。野兽也能看、听、嗅,有些方面做的比人类还好。低级动物的生活完全趋乐避苦,我们在这些方面也与它们有共同的禀赋。另有一些特质是人类所独有的,但也不是人类最高品格。如戏谑和发笑,属于人类但并不重要。对权利、赞誉、爱的追求,形成的欲念,若不服从理性,就会使我们变得卑鄙。没有人会认为自己优于别人是因为自己卑鄙。当灵魂的这些冲动由理性掌管,一个人就可以说是有序的。当理性、心灵或精神控制着灵魂非理性的冲动,人就是由那永恒的法律掌管着,也就是在秩序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