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宋英宗时,京城开封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嫌犯甲是位年轻人,他曾得到一只善斗的鹌鹑,他的朋友乙见了,很是眼热,就向甲讨要,甲不给,乙仗着两人是好哥们儿,平常在一起嘻嘻哈哈无所拘束,所以捧起鹌鹑就跑。甲大怒,操着家伙追了上去,居然当场把乙给杀了。
案情很简单,甲归案后,开封府即以故意杀人罪判甲死刑。当时王安石任“知制诰”,负责纠察京城的刑事案件,得知开封府的判决,立即上书弹劾开封府,认为该判决有误,他认为:甲无罪,应予释放。
王安石的观点是,甲的东西,没有答应给乙,而乙自己拿去,这属于盗窃行为。甲追上去杀乙,属于捕盗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开封府不服,上书申辩。面对大相径庭的两种意见,英宗下令将此事交审刑院、大理寺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

以我对法律的理解,如果这一案件发生在现代,甲的行为也属于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上往往会有种种考虑,不一定都判死刑。开封府判决死刑,不管是否偏重,尚未超出法律的基本原则及大众对是非善恶的理解。
然而王安石的观点惊世骇俗,即便乙真是强盗,抢一只鹌鹑就得死,这样的法律也未免太严酷了。而且,案情交待得很清楚,甲与乙是朋友,乙夺鹌鹑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恶作剧心理。
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见朋友有个好玩的东西,自己抢过来玩一玩,对方不乐意,也就是再抢回去罢了,可如果王安石的观点被普遍接受,那每天还不知道有多少悲剧发生!
王安石对此视而不见:我不管当事人之间什么关系,抢了些什么,动机是什么,只要你有了抢夺行为,你就是强盗,失主杀了你,是伸张正义,而你则是死有余辜。
幸好王安石的意见,只是他一个人的,其他人一律反对。王安石弹劾不当,本该受到处分,英宗下诏不予追究。按成例,王安石应该到宫门前谢罪。可是王安石说“我无罪”,不去谢罪。御史们都上奏弹劾王安石,王安石坚决不去,皇帝也没为难他。
王安石在这个案件中的表现,充分展现了这位“拗相公”的性格,王安石变法的惨败,从中应该不难发现端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