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上海)用工规苑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必备条款,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況。

劳务派遺单位应当自招用派遣员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与用工单位依照派遣协议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

派遣员工在本市(上海)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派遣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若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的,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补足。

最后编辑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