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意识不到,周围人戴的眼镜或者衬衣上的纽扣,可能正在偷窥你的隐私行为,别人包里的钢笔或者手臂上的手表,或许正在偷录你说的话……近年来,偷拍偷听器材伪装成日常生活用品,正悄悄出现在电子科技产品市场,因具有超微型化、高隐蔽化、高效能和迷惑性强的特点,对方可能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掌握的行踪与隐私,一旦泛滥,不仅给公民的人身财产财产权益带来风险,还会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完成隐患。
为此,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加大对辖区内相关电子科技市场的检查,并查实几起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器材案件,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 1月9日,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顾某非法销售窃照器材一案宣判,被告人顾某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五千元。该院办理的另两起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也已判决,这是刑法修正法九以来,该院办理的全市首批案件。
据顾某介绍,其自2016年以来在日照市北京路王府大街三楼电子科技城经营一家电子产品店,主要销售电脑配件等,陆续有顾客进店询问是否有偷听、偷拍设备,顾某觉察到了商机,当有销售人员向其推销这类产品时,他就从济南韦顺电子有限公司进货了几十部,包括汽车钥匙式、钢笔式等不同型号款式的窃听窃照设备,截止案发,共销售三四十部,获利1000元左右。
2017年9月,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治安大队巡逻时,发现顾某店内销售疑似窃听、窃照专用设备,现场查获11部,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其中9部系窃照专用设备。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设备罪,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中新修订的罪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同时,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且完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窃听、窃照专用设备与普通的录音录像设备界限不同,2014年12月23日,工商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公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的规定》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窃听、窃照专用设备的特征与认定。
每一个窃听、窃照背后都隐藏着一条生产,销售的利益链,因此相关部门在查处时,注重上线与下游,实体店与网上打击结合,才能连根拔起,切实达到除恶务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