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0万元属于非法拘禁罪,90万元是绑架罪,整体为一个行为,择一重罪处罚,定绑架罪。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定为非法拘禁罪,故10万元内成立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有为目的,拘禁他人,向第三人索要财物的,应当定为绑架罪,90万元内成立绑架罪。
郑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的90万元,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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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定罪。
陈某、王某、刘某成立绑架罪共同犯罪,虽然王某、刘某私放陈某,但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要成立有效的犯罪中止,脱离共犯关系,必须阻止所有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因此,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非法拘禁罪是持续犯;二人将陈某关押时犯罪行为已经既遂,私放行为后的悔罪表现不属于犯罪中止,收取10万,属于陈某为了脱身而自愿给付,并非利用拘禁状态勒索而得。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或绑架罪。非法所得应于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