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2岁出生在一个小县城,2007年我在我们省会上大学时结识我老公。他大专毕业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开了个宠物店,当时我捡了一条受伤的流浪狗,找他给狗狗看伤,当时我大三还没工作,加上那只小狗就是捡来的,他夸我善良还没有收取药费,放暑假期间还让我把狗狗寄养到他们店里。一来二去我们我们就有了感情。毕业后,我们就结婚了。我和他一起经营宠物店,直到2013年我们的宝贝女儿出生了,2016年,我又生了个男孩,可是自从男孩出生之后,也许是生活压力大,他竟然偷偷借钱和透支信用卡去炒股,陪了精光,那些钱到现在都还没有还完。有一次去店里,发现他和店里的一个服务员关系暧昧,我找他大吵大闹,他当时承认了错误,辞退了那个服务员,可没多久我就在店里又见到那个女的。我实在忍不了了,向法院提起离婚,法院认为我们当年是自愿结婚,并且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我们的关系还有可能改善,不能认为感情完全破裂了,没有准许离婚。可是法院判决下来之后,他就好了两个月,现在白天在店里,晚上回到家不但不帮忙带孩子还横挑鼻子竖挑眼,总是吵架,还不如他不在家,我们娘几个清净。这种丧偶式的婚姻我真的觉得没有意义了,我想离婚,请问该怎么办?
朵儿有话说:我认为呢,可能有了孩子之后你关心你老公比较少,婚姻是需要双方去经营的,虽然有了孩子,作为女性,生活重心会很不自觉的偏向于孩子,但是要明白夫妻才是家庭的核心,你要和你的丈夫多沟通,多理解他。努力的改善婚姻关系。给自己,给老公,给孩子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当然如果你老公确实没责任心,不能和你相互扶持,走到最后。你当然可以根据法律为自己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