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札记(三十六)

我们没有必要纠缠于这些啰唆的名词,其实,只要将政府看成是国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区别于主权者以及人民,同时也是这两者中间的中间体,这样便够了。

对头,科学研究属于科学家,一般百姓只要明白政府是沟通主权者和人民之间工具即可。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本质的差别,也就是国家是因为其自身而存在的,然而,政府却只能是因为主权者而存在。因此,君主的统治意志便只能,或者应该和法律或公意相符合,他的力量只是集中在其身上的公共力量部分,一旦他想让自己获得某种独立的、绝对的行为,整体的联系便会开始涣散。最终,倘若君主拥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志,而且他还令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这种个别意志,以至于相当于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力上的,一个是事实上的,那么,社会的结合便会在此时迅速解体,同时,政治体也将面临同样的命运。

君主的统治意志只能符合法律和公意,否则政府就会解体。

然而,为了让政府共同体能够真正生存下去,拥有一种跟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生命,为了能够让它的所有成员都共同协作并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政府共同体便必须拥有一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就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有一种为其所有成员都共有的感情。这种单独的生存就要有审议权与决定权、大会、内阁会议、种种权利和称号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同时,要使行政官的地位能够随着他的职责更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更加尊贵,而到底该以什么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让其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他能够始终区别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和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一言以蔽之,令其永远准备着为了人民而牺牲政府,而不是为了政府牺牲人民,以上便是困难存在的地方。

说得太好了,令其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而不是为了政府牺牲人民。这个观点确实道出了政府设立的初心。多少朝代的更迭都是因为这个初心的忘却和抛弃啊。卢梭把社会契约的核心价值观表达了出来。

虽然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的产物,而且,在某种形式上只不过具有一种附属的和假借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妨碍政府可以以一定程度的敏捷性与生气而行动,而且能够说,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茁壮的健康。最后,虽然政府不直接违背其创制的目的,却可以按照其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为什么可以或多或少地偏离社会契约的目的呢?因为人的自主意识这个不可控的因素存在。卢梭考虑可为周全。历史正是如此演变的。

  因为这一切的不同,使得政府对国家共同体所能具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变化的种种特殊的、偶然的比率而有所改变。即使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如果随着其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其比率的话,便可能变成最坏的政府。

对头,好坏,善恶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我怀疑《道德经》的注释本在卢梭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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