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工伤事故 申报理赔 应对处理 第三方侵权
之所以表达为“疑似工伤”,是因为在人社部门没有出具正式的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书)前,员工所受的事故伤害都应归于“疑似工伤”类别。根据员工所受伤害事故的来源以及HR对于工伤能否认定的初判认识,我们可以将员工所受的工伤事故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员工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伤害事故,HR对于事故属于工伤的认定无异议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备齐材料前往属地人社部门为员工申报工伤。
第二种情形:员工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伤害事故,但HR对于事故性质是否属于工伤无法准确判断的,应首先咨询专业人士。专业人士也无准确定论的,如果用人单位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还是应自事发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申报工伤。之所以如此操作,是因为员工的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并非在于“用人单位是否申报”而是在于“工伤职能部门的认定”。换言之,即使用人单位主动申报的疑似工伤案件,工伤职能部门经过审查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的,一样会作出否定结论。工伤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查和认定职责,而该职责的履行与用人单位是否主动申报并无任何关联。本情形中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不主动向人社部门申报,可由劳资双方协商处理或由员工依法主动申报工伤。
第三种情形:员工在工作场所外发生非第三方的伤害事故,HR对于事故属于工伤的认定无异议的,应按照第一种情形处理。
第四种情形:员工在工作场所外发生非第三方的伤害事故,HR对于事故性质是否属于工伤无法准确判断的,应按第二种情形处理。
第五种情形:员工发生第三方存在责任的伤害事故的,无论HR对于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能否准确判断,我们都建议HR应向员工释明先依法追究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员工需要协助之处,用人单位应尽力配合。毕竟从因果关系和责任主次来说,员工都应先向第三方主张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而且,从提高伤害事故处理效率的角度来说,第三方责任的有效处理完毕也有利于工伤认定和理赔活动的开展。此处需要HR注意的是,在向员工释明后,无论员工有无实际向第三方主张法律权利,如用人单位已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都要无条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报工伤。这里HR不能完全依赖员工自己的处置,原因之一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主动申报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承担理赔责任,工伤责任完全由用人单位自负,这里的“30日”没有附上任何的可延迟延缓条件。原因之二是在于员工是可以同时主张“第三方伤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这里既有各自独立的赔偿项目,也有同一项目的差额补足。为什么可以双重主张以及第三方赔偿和工伤赔偿各涉及哪些具体项目,我们在此不多赘述,我们只是告知HR法律上有此结论,所以切勿耽搁主动申报工伤的时间,以免给用人单位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用工风险和履职风险。
总结出来就是: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疑似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事故伤害时,应主动及时申报工伤。现在员工的法律意识很强,加之工伤待遇的高收益可期,即使用人单位试图逃避工伤申报,回避疑似工伤事故的处理,员工及家属也会在咨询专业人士后依法启动工伤申报程序。等到员工自行申报认定工伤成功时,一切都将为时已晚,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的价值也将彻底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