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1:
我一朋友介绍他人去工地干活,临时工,结果人在工地上从高架上掉下来死亡了,我朋友有多大的责任?需不需要民事赔偿,民事赔偿要担多少?
律师解答1:
你好,如果你的朋友仅仅是介绍工作,其行为与人从高架上掉下来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从高架上坠落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法条详细规定了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员受伤,相应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如你所述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向发包方、承包方、雇主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的朋友仅仅是介绍工作,则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包工头,则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2:
您好,我是个色盲患者,所学专业是化工应用技术,曾获过2018年浙江省高职院校化工生产技能大赛一等奖,国赛三等奖。现在碰到一个棘手的问题,我去应聘了,然后体检出来色盲,用人单位说不要我,请问这用人单位违法吗?我应该怎么做?
律师解答2:
你好!如果你所应聘的岗位并不是属于对色彩辨别有很高要求的行业,同时该用人单位在招聘要求中并没有做到明确提示的前提下,用人单用以色盲为由拒绝录用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举报。同时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业歧视实质上是损害就业平等的一种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从法律上来讲,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当然从实践中来看,目前对色盲患者有就业限制的是那些对色彩辨别有很高要求的行业,如美术、纺织、印染、化工以及特种兵等,如果你应聘属于上述行业且对色彩辨别要求很高,用人单位也尽到提醒义务的前提下,不构成就业歧视。
法律咨询3:
我于2016年七月因工伤至右腿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休养至2017年八月,2017年九月上班至今,其间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最近新调来一位车间主任,对我各种刁难,说要降我工资,要把我退回人事部,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3: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你身体尚能胜任现有工作的,不影响岗位工作的话,车间主任擅自调整工资或调整岗位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拒绝。
首先,你可以就这次调岗行为和用人单位协调,协调一致的,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其次,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针对此种违法调岗行为,你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如果因为调岗情形,你不想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的,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调岗在先,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七条规定,向你支付二倍的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你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现工作岗位的,劳动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享有一次单方调岗权,即在经过培训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则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
法律咨询4:
我的父亲在我们当地动物检疫站干临时工25年,因为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被无故辞退。单位发的制服、工作证、荣誉证书都有,可现在单位就是不承认他们之间有劳动关系。因为他们最开始只签了一年的委托协议,不能定性为25年都是委托。我们应该怎么办?相关权益是否可以得到维护?
律师解答4:
你好!如果你父亲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固定,与该单位也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能够提供工资发放记录或者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制服、单位发的荣誉证书、考勤记录或者其他同事的证言等证据,那么你父亲可以带着这些证明材料去仲裁委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则视为你父亲已经与该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该单位无故辞退的,属于违法解除,你父亲可以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不能认定你父亲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要求通知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咨询5:
您好!我在一家私企上班,公司拒绝为我们购买社保,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转正后工资低于试用期,而且正常离职也是卡住员工工资不发放,最后不了了之。请问这个情况,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5:
你好!你可以向劳动和社保部门投诉,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践中较为稳妥的做法是要先书面催促公司补缴社保。一般催促后一个月公司仍未补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
另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你们入职未满一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并且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满一年不与你们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你们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针对转正后工资低于试用期工资的问题,法律只规定了工资不应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之外没有规定转正后工资应高于试用期。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卡住工资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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