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目前各国商标保护中的普遍做法。该原则对于平衡商标权人的专有权益与市场自由流通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有效防止了商标权的过度扩张,促进了商品的自由流通。
二、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定义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Trademark 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为商标权穷尽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主体将附有商标的商品首次合法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对该特定商品的商标权即告用尽,无权再就该商品的后续流通和转售进行控制或干预。
该原则的核心在于:
- 商标权人的权利仅限于商品的首次投放市场
- 商品一经合法销售,商标权人便丧失对该商品的进一步控制权
- 购买者可以自由处置合法取得的商品,包括转售、出租等
在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已经基本认可了这一原则。
三、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要素
1. 商品本身的合法性
商品本身必须是合法的正品,具体包括:
- 不得出现假冒伪劣、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况
- 商品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
- 商品不应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 商品的性质和状态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2. 首次销售的合法性
首次销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必须是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主体实施的销售行为
- 销售行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 销售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交易
- 商品所有权必须发生实质性转移
3. 商标使用的规范性
在商品二次流通过程中:
- 不得改变商标本身
- 不得影响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
-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导的宣传
- 不得混淆商品来源与商标权人的关系
四、相关司法判例分析
1. 张裕诉北京金信购商贸案
([2019]京0101民初20167号)
案件要点: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北京金信购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开设的店铺销售的葡萄酒上私自添加了外包装,并使用了与张裕公司商标相同的标识。张裕公司认为这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依据:
- 涉案商品是张裕公司生产的正品
- 外包装上标注的商标及生产者信息真实反映了商品信息
- 销售行为未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
- 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张裕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
2. 芬迪爱得乐诉上海朗逸案
([2017]沪73民终23号)
案件要点:
上海朗逸从法国SHPDESIGN公司购买芬迪商品并在昆山奥特莱斯店铺销售。芬迪爱得乐认为店铺招牌上单独使用"FENDI"商标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品牌直营店或授权专卖店。
判决依据:
- 商品本身为合法购得的正品
- 店铺招牌使用方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 使用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侵权,判决上海朗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五、实务操作建议
1. 供应商管理
对上游供应商的要求:
- 提供授权及许可文件,证明商品属于合法销售的正品
- 若无授权文件,需提供商品采购渠道的合法证明
- 开具正规销售发票,金额与商品保持一致
- 建立完整的供销存管理体系,确保商品可追溯
2. 合同保护
采购协议必备条款:
- 供应商必须书面承诺所售商品为正品
- 明确约定供应商提供非正品的赔偿责任
- 约定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机制
- 建立商品溯源机制
3. 经营规范
店铺经营注意事项:
- 避免误导性宣传用语
- 不得暗示与商标权人存在特殊关系
- 避免在店招上突出使用他人商标
- 确保商品介绍信息真实准确
以上操作建议旨在帮助经营者在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