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的问题,这从古至今都存在。我想起了关于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举个例子吧,一个司机载了一位心脏病客人,正在前往医院的路上。前方有一个红灯,司机该闯红灯,还是不闯。
这是个问题,一个严肃的问题。
闯了,可能救下乘客,也可能不。或许会撞死别人,或许也会撞死自己。但是不闯,可能病人死了,别人得救。可能病人死了,别人因其他司机的车祸死了。
就先来讲讲闯红灯吧。既然闯了红灯,有两个结果。一,没把人撞死,但被监控拍到了。警察叔叔站在面前。二,把人撞死了,家属在法庭吵架。
面对这两种情况,又有两种做法,反抗与接受。在如今的社会下,有反抗的可能么?太小了。只有接受,此乃结果平等。
那么,在已知风险的情况下,又该如何面对。
换个角度,不闯红灯。病人如果死了,家属在面前吵架。司机将受到道德的谴责,网友、病人家属、司机亲戚都将从道德制高点对司机进行人性的审判。
这个问题,每个选择都照最坏的结果来看,无疑是电车问题。功利主义者在面对电车问题时会牺牲一个人;道德虚无主义者会选择不作为。在这个情景化的问题中,电车另一方的人数未知,0,还是无数。
这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有人说,特殊情况违背规则就承担后果是可允许的。
是了,个体在进行行为前必定会意识到可能存在的后果,这是人的前瞻性。当个体意识到潜在的风险后依然决定行动,这意味着个体本身就愿意承担责任。
但,如果这种情况写入法文会如何。会人人效仿。今日我母亲离世,我闯个红灯;每日我姐姐病重,我闯个红灯。
谎言,随之诞生。
这样看来,把这些写入法条似乎不恰当。那么,身为人类,审判者能做的也只是从轻发落。
可若司机驾驶技术太差,闯红灯撞死百来人该如何。这是百条命都还不清的债。这又该从轻发落么?
私认为,应当无论是非对错大小轻重,一视同仁,此乃机会平等。A犯小错了,有从轻机会,也有从重机会。B犯大错了,是否应该也有从轻和从重的机会?
若是想公平,那么这应当是有的。可是,轻重如何处理?小事从轻,大事从重?这似乎与平等相悖吧。
故而,应无视错误大小轻重,统一以正常标准判罪。此乃机会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