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用户提问:法院判对债务人加倍罚息,而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现由他人代为偿还,此种情况可否免于加倍罚息?
回答如下:
一句话回答版
不能免除加倍罚息,除非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
结构化分析回答版
该用户的提问其实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小问题:
问题一、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什么是“加倍罚息”?
问题二、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在代为清偿之前,是否可以要求免除利息?
问题三、如果第三人已经完成代为清偿且清偿数额不足以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是否还可以要求免除利息?
问题四、在上述问题三的情形下,如果免除利息不成功,法院会如何确定清偿顺序?先还本后还息还是先还息后还本?
问题五、如果法院的做法和我的回答不一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可以怎么办?
对于上面五个问题,回答如下:
问题一、“加倍罚息”其实是一个不那么准确的概念,法律上的准确概念其实应当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又被细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一般在生效判决中用“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欠原告xxx借款本金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上述借款xxxx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x.xx%从xxxx年x月x日计至xxxx年x月x日(或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来表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在生效判决中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来表述。
搞清楚这两个概念,是回答问题四的基础。
问题二、第三人在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之前,其实是可以和申请执行人谈条件的,如果希望免除利息——无论是一般债务利息还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都可以在代为清偿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提出。一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第三人可以通过两个办法来固定申请执行人免除利息的意思表示。一是可以要求承办法官按照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协商结果制作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并履行完毕后即永久性发生免除利息的法律效力;二是可以要求承办法官将申请执行人免除利息的意见及条件记入执行笔录,经当事人签名及第三人按照条件完成付款行为后即永久性发生免除利息的法律效力。如果申请人不同意,第三人可以拒绝代为履行债务,当然这个时候法院肯定会去找被执行人开刀了。
问题三、如果第三人事前没有和申请执行人谈好条件,而是在汇了钱后才被法院通知说“还有利息喔”,那么就很被动了。这个时候已经不是个法律问题,而是谈判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努力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请求申请执行人免除利息,但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话就没有办法了。
但话说回来,就算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免除利息,第三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要求法院将自己代为清偿的款项先用于支付本金,如果有剩余再用来清偿利息。这么做至少还可以减少利息的基数。如果申请执行人或法院拒绝第三人的要求,第三人有权要求法院退回代为清偿的款项。
问题四、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法定清偿顺序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8月1日起(之前规定的清偿顺序是不一样的,比较复杂,鉴于用户提问日期是2016年8月12日,故我的回答一律以最新的规定为准),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定清偿顺序为一般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加倍部分利息。
问题五、如果法院不按照上述规则出牌,比如说不按照上述顺序清偿债务,或者在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退回代为清偿款项等,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