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些许体会(五)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的理解

根据《民法典》第2条

1.民法调整的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即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既有基于意思自治的任意性协商,也有基于国家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范(如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物权效力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与人身利益等。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如劳动合同里的“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地役权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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