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注意事项
遥远小山村的那套农家小院是千千万万农民伯伯故土难离的“祖根父业”,万千远行的“农民工兄弟”梦里回他千百度之游子情节,叶落归根人生最终归宿之美好幢景。
农村居民修建(新建)住房前需要了解当地宅基地管理、审批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方可建设。因此本文结合当前云南省宣威市的一些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建房审批工作中涉及到的常用法律法规知识,供规定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实际工作中参考引用。
一、农村宅基地概念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问答》: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二、宅基地管理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2020.1.1实施)
第六十二条:(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限定面积】。
(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户有所居】。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规划管控,耕地保护,用地保障】。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转建批】。
(5)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的,不子批准。【内部流转】
(6)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有偿退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合理利用】。
(7)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业主管,制度改革】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衬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2021.9.1实施)
第四章建设用地第四节宅基地管理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域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颁布,2018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2020.1.1实施)
第六十二条第七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衬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措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7年)第九条: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四、当前当地乡镇政府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的相关政策规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三、建立县级联管工作机制”,三个段落“开展联合执法、加快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云农经【2021】11号):“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整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力量采取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