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当事人在正常支付律师费之后,又提出要给律师一笔“辛苦费”,作为律师工作补贴,如何处理?
答:首先,律师不能私下收受当事人的财物,这是执业纪律的规定,律师要牢记这条规定。因此,当事人如提出此要求,应断然谢绝。
其次,如果当事人执意要给,无法推托,或此案工作量已远超原律师费项下约定工作量,当事人愿意作为律师费追加的,将该款及时交所入账并开具发票。
第三,对案件的辩护工作,应当通过律所组织讨论、多安排会见、多安排沟通、多方研究探讨等工作,进一步体现律师的服务,让当事人满意。
摘自《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第三版 作者:徐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