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Ⅱ、Ⅲ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等效性(BE)/ 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疫苗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通用内容
1、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含各方在临床试验项目中职责落实)
1.1、机构承担临床试验的条件和合规性
1.1.1、是否具备临床试验资格的医院进行(临床试验批件或备案),确认是否包含本专业;(2004年(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认定办法),专业认定有效期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在有效期前6个月进行资格复审,NMPA复查前有效。2018年《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机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如实施备案管理,专业、主要研究者需要在系统中进行备案,支持文件《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证书》《受理通知书》)
1.1.2、具有合法的《临床试验批件》或默认许可制度;(根据2007年、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应该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根据2018年《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需要《临床试验通知书》,核查文件《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首例签署ICF)
1.1.3、项目实施时间与《临床试验批件》的有效期是否合规;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时间。(根据2018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验开始的定义为筛选受试者。)
1.2、伦理审查批件及记录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1.2.1、有出席伦理委员会的签到表和委员讨论的记录;(根据2010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附件2要求,审查投票单、会议记录。根据第五条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细则(试行)》审查伦理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需要考虑区域伦理委员会及项目中心伦理委员会使用,即备案和沟通程序)
1.2.2、委员表决票及审查结论保存完整与伦理批件保存一致;(根据2010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等审查投票与批件的一致性。)
1.3、临床试验合同经费必须覆盖临床试验全部开支(检查费、受试者补贴、研究者观察费等)(可参考《药物临床试验合同管理· 广东共识(2014年版)》)
1.4、申办方/CRO按照GCP、方案及合同承担相应的职责,保存文件和记录等。(核查文件《申办方委托函》《药物临床试验协议》)
2、临床试验部分(以研究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关注点)
2.1、受试者筛选/入组的相关数据链的完整性
2.1.1、总结报告与受试者筛选入选表、分中心小结及实际进行临床试验的例数保存一致
2.1.2、方案规定的入排选标准。(HIS溯源确认受试者的入排选标准、操作是否符合要求并记录完整,入选的受试者是否符合入排标准。)
2.1.3、受试者的鉴认代码表、体检等记录包含受试者的鉴别信息(身份照、住院号、联系地址等),由此核查受试者身份的真实信息。
2.1.4、对受试者的相关医学判断和处理必须由本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执行并记录,核查执业许可证及参与临床试验的实际情况。(研究者授权、简历、培训、执业证书等,检验报告的判断及AE报告等信息是否由研究者进行签署)(核查进行医学判断研究者的执业地点及范围,现在有多点执业,需要特别关注,特别是上海,不进行医学判断的实习生、规培医生亦可以作为研究者)
2.1.5、受试者不得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重复参加临床试验。(HIS溯源,北京可以溯源到前50天内的数据。BE试验需要核验(受试者数据库)北京和南京库)
2.2、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及过程真实完整
2.2.1、已签署ICF的数量和总结报告中的筛选入组病例数一致(核查物资运输记录,防止签署后销毁,中心打印版除外)
2.2.2、所有ICF签署的内容完整、规范(含研究者的电话、日期)(根据2016年版器械GCP-知情同意模版要求)
2.2.3、ICF签署的时间不得早于伦理批准时间,记录违规病例数(根据200年版第十条规定)
2.2.4、知情同意书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必要时经过多方核实确认受试者参加本试验的实际情况)(根据1987年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确定法定代理人,1987年规定10岁以下儿童,2017年规定8岁以下,根据2016年器械GCP和2013年疫苗GCP对见证人的要求,2020年GCP)
2.3、临床试验过程记录及临床检查、化验单的溯源
2.3.1、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如方案、CRF、采血记录、接种记录、观察记录、受试者日记卡等保存完整,核查任意一个不完整、不真实的数据。(重点关注试验的“主要疗效指标”和“安全性指标”)(根据2016年《临床试验的电子数据采集技术指导原则》及2020年版GCP的数据质量完整性-ALCOACCEA原则)
2.3.2、核查CRF中记录的临床试验过程(如访视时间点、接种时间、采血点、观察时间)与执行方案一致(查看PD中的列表与实际PD是否一致)
2.3.3、核查CRF中的检查数据与溯源的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等检查数据一致(床边心电图热敏纸打印,经研究者签字后,属于核正副本)
2.3.4、核查CRF中数据和信息与住院病历中入组、知情同意、用药医嘱、病情记录等关联性。
2.3.5、核查门诊受试者的CRF中入组、访视、病情记录等信息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关联性;(根据2020年《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2.3.6、受试者用药应有原始记录、如受试者日记卡、医嘱或原始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等
2.3.7、CRF中的数据与总结报告中一致。
2.3.8、核查CRF中AE的判断和记录与原始记录/总结报告一致。
2.4、CRF中违背方案和SAE等关键数据
2.4.1、核查CRF中的CM与门诊/住院记录是否一致,记录漏记的CM数量
2.4.2、核查CRF中合并禁用药的记录与门诊/住院病历是否一致,核实漏记合并禁用药的的例数;
2.4.3、CRF中偏离和违背方案的记录和处理与实际发生(门诊/住院病历)及总结报告是否一致。
2.4.4、CRF中发生SAE处理与报告,与原始病历(住院/门诊病历)总结报告一致。
2.5、试验用药的管理过程和记录
2.5.1、来源和药检具有合法性(参比制剂的合法来源、药检报告)(临床用药生产,应符合2018年《临床试验用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2016年《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公告,需要有《一致性进口批件》。生物制品参考2008年《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
2.5.2、试验用药物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和回收有原始记录
2.5.3、试验用药物的接收、保存、发放、使用和回收的数量一致。
2.5.4、试验用药品的运输和储存过程温度符合要求(根据2017年《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记录储存温度,比如每天两次书写记录温度,间隔需要大于6小时)
2.5.5、试验用药物批号和药检报告、总结报告保持一致
2.6、生物样本的采集、保存、运送和交接记录
2.6.1、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转运过程的各环节均有原始记录;追溯各环节记录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2.6.2、血样采集时间与计划时间和总结报告一致
2.6.3、需要进行特殊处理的生物样本采集、预处理、应在方案中进行规定
3、委托研究
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被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书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4、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检查
4.1、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4.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4.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 故意停止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4.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
二、人体生物等效性(BE)/ 人体药代动力学(PK)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专有内容
5、BE、PK生物样本检测部分(检测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为重点)
5.1、具备与试验相适应的实验室检查设备设施与条件
5.1.1、分析测试的关键设备、仪器有相关的维护记录
5.1.2、遵循《药物I 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 试行), 2011 年12 月2 日以后的试验项目须开启源计算机(采集原始数据的计算机)和工作站的稽查系统。
5.2、生物样本检测试验股过程记录的真实完整性
5.2.1、生物样本检测实验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包括实验单位、人员、日期、条件及实验结果等);核实记录的完整和原始性。
5.2.2、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学确证的原始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
5.2.3、 核查血药浓度数据与对应标准曲线计算的一致性;现场重新计算用以核实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5.3、生物样本你的管理可溯源
5.3.1、生物样本有接收、入库、存放的原始记录,且记录完整(含样本标识、数量、来源、转运方式和条件、到达日期和到达时样本状态等信息)
5.3.2 贮存的生物样本有领取、存入的原始记录。
5.3.3 在规定期限内,该项目保存的生物样本留样及其原始记录;核查留存生物样本的实际数量及记录的原始性。
5.4、分析测试图谱的可溯源性
5.4.1、图谱上的文件编码/ 测试样本编码与受试者生物样本编码的对应关系能够追溯;
5.4.2 所有纸质图谱包含完整的信息(进样时间、峰高/ 峰面积、血药浓度等);
5.4.3、核查未知样本、方法学验证样本及随行标准曲线、QC样本的图谱,并在源计算机溯源,核对其与工作站电子图谱的一致性;
5.4.4、核查未知样本、随行标曲、QC样本图谱其进样/ 采集时间与文件编码顺序、试验时间顺序的对应一致性。
5.4.5、纸质图谱数据与总结报告一致性。
5.5、核查并记录影响Cmax、AUC等BE评价数据手动积分
5.6、复测生物样本应有复测数量、复测原因、采用数据的说明
5.7、血药浓度/ 药代动力学/ 生物等效性的分析计算数据及结果在相应的软件上可重现,且与总结报告一致。
三、Ⅱ、Ⅲ期临床试验数据和疫苗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专有内容
6. Ⅱ、Ⅲ期临床试验/ 疫苗临床试验部分
6.1、核查原始数据、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与锁定的数据库一致性:
6.1.1、数据库锁定后是否有修改及修改说明;核实和记录无说明擅自修改的数据。
6.1.2、锁定数据库的入组、完成例数与实际发生的入组、完成例数对应一致
6.1.3、核查锁定数据库与CRF和原始病历记录的主要疗效指标及安全性指标一致性
6.1.4、核对统计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
6.1.5、核对总结报告例数与锁定数据库的一致性
《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