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和相关法规文件
从这里我们可以了解为什么要这么做,如何去做。
2014年2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颁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015年3月,民政部、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
《民政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可点击文件名阅读全文)
2016年7月,《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出台。↓
第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依法及时提供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等相关信息,建立部门间多层次信息共享和查询协作机制。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分别依法提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证券交易和获利信息、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信息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点击↑↑↑文件名阅读)
核对工作流程及依据
1.《民政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
2.《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
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
目前已开展存款查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海南、贵州、西藏、甘肃
2018年9月20日,安徽省民政厅与建行安徽省分行签署协议。
2018年11月1日,与工行安徽省分行洽谈。
《民政部门&银行信息共享协议参考范本》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61号)、《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16〕1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银行业金融信息和民政相关信息跨部门共享,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合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确保查询信息安全、合法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需求共享信息数据。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工作需要,依法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向甲方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对象银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信息、理财产品交易信息和贷款信息。
第三条 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需要,依法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向乙方提供系统中的婚姻登记信息、社会救助人员信息。
第四条 甲乙双方分别负责审核己方所提交的查询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甲方应确保在向乙方提交查询申请前,已取得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授权。
第五条 双方根据现有的信息化建设情况开展数据交换,并不断改进交换方式。双方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以保证数据交换工作的稳定、及时、连续、安全。信息数据的对接方式和具体操作模式由甲乙双方的信息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对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第六条 树立社会公众诚信意识,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甲乙双方将通过建立不同层面的定期磋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加强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更新协作方式、拓宽协作内容、完善协作机制、提高协作质效。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对对方所提供数据予以保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共享信息在传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安全可靠。在传输环节,双方必须确保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在储存环节,数据储存服务器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使用环节,双方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使用日志记录、安全审计等手段,能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可倒查。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发生失泄密行为时,由当事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双方负责各自共享信息数据源的建设和完善,并承担信息共享过程中各自所需的硬件设备、基础软件采购,以及共享软件开发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第九条 双方承诺不向对方提供不实信息。信息提供方如发现所提供的信息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信息接收方,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更正后的信息。信息接收方如发现信息可能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方。双方应积极配合核查并及时整改,共同促进彼此共享信息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