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屎官:《养犬管理条例》出台《家犬管理条例》废而不止


《家犬管理条例》第四条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这一条仍然废而不止,原因就是与《养犬管理条例》合法养狗有冲突。

①《家犬管理条例》废而不止。《家犬管理条例》于1980年11月18日由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1998年4月13日,《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将《通知》废止,该文件并未说明废止理由,其它三部门并未有规范性文件明示废止。

②《家犬管理条例》失效不是废止的理由。

法律法规库对该文件标注为“现行有效”,

中国人大网的法律法规库查不到这个《条例》

,法院判决书对《条例》的引用&某政府部门对于《条例》仍然有效的答复,这正是没有法律说它废止,所以它没被废止”的逻辑来认定它有效。

③《养犬管理条例》让养狗形式上合法化。

《养犬管理条例》放开了城市养犬,用办理狗证让养犬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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