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问题
是否属于坦白这个情节,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刚才辩护人认为的,以回拨电话次数而非拨打电话次数来认定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这一辩护并不影响到被告人坦白这一情节;
以什么为准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并不是说以今天为准,或者以昨为准,亦或者以公安的为准。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的问题上,一切当以事实为准。但因为辩护律师这一位置的特殊性,我们是为被告人辩护的,因此在这一问题的,我们的一切当以被告人陈述及承认的为准。
说的不等于是事实。
辩护人认为,单就一份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就发生了这一行为。比如,辩护人短信上记录的,今天我杀到一条猪,挣了十万块。仅凭这么一句话,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诈骗金额为10万,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来相互佐证,方能确定这一事实。因为聊天,是可以吹牛的吧,或者说基于安慰等。
偷梁换柱
侦查报告使用的样品并不是作案工具,以此来推定其他作案工具呼出电话的次数,与常理相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