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表明我的基本态度:老师所举该例子,并不足以颠覆长久以来我们对实践与理论关系的认知,我们应当明确实务不等于实践,实践的外延更广、包含了实务。
第一,边沁的法律认识直接或者间接的来源于法律实践。如我们所知,边沁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从小耳濡目染,实际上很早就与法律实务结下缘分。成人后,他修读法律并取得律师资格,虽只是短暂从事法律实务便转向理论研究,但研究初期并无太大成就;随即投入社会政策和政府的专门实际工作,情况得以改观。此外,边沁与亚当·斯密等人建立友谊,与朋友的交谈也为边沁间接接触法律实践提供了路径。所以,尽管边沁是一个“超级理论宅男”,但并不是真正的闭门造车,其可谓“足不出户,尽知天下事”。
第二,法律实践推动了边沁对于法律认识的发展。边沁关于法律理论的种种论述,不过是为了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也就是说,正是由于法律实践中存在问题,才促使边沁提出新理论;其提议的法律和社会改革,更与法律实践息息相关。同时,边沁理论的伟大,也是在这些理论产生之后、通过法律实践解决了实际的问题才被证明的。
综上,我认为边沁的例子并不有悖于我们对理论与实践的通常认识。法学作为一个社会性学科,法律实践是土壤,法学理论是根;法学理论的根必须深深扎于法律实践的土壤之中,才能汲取养分,法学这棵树才能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