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中主体不适格的风险

一、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二、以案说法

        A有限公司向B有限公司出售货物,因货款价值不足三千万,依照A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该批货物的《买卖合同》由A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B有限公司签订,后因B有限公司拖欠货款,A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B公司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查认为,A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买卖合同》系由A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B有限公司签订,A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属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A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多数公司在为了健全架构或完成商业布局会设置多家分公司,同时,其为了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会对分公司的业务签约权限进行各项限制。当然,也存在着由一个人或者一个商业体控制的多个公司的情况。

        需要格外注意是,在进行商业诉讼活动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因为,如果原告不适格,就会像案例中的A有限公司那样被驳回起诉,而如果被告不适格,则有可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解决之道

        如上所述,诉讼主体不适格会大大增加企业处理纠纷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是,诉讼主体风险属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可控风险,只要能够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就能够避免。笔者认为公司应当在商业活动和诉讼活动中贯彻“主体思维”,具体如下:

        第一,在业务开展之前重视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审查,即审查交易对象是否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一种资格。(具体的操作请参考张明明律师的《合同管理》相关课程)

        第二,在从事商业行为的过程中保持主体的一贯性。即避免出现以甲公司签订合同,但是由其相关联的公司从事后续事项,或者以个人签订合同,由公司实际履行的情况。

        第三,严格审查诉讼主体的审查,保证将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列为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只有合格的当事人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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