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案例解读,笔者就着裁判要旨来谈谈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并不需要被告人主观上确知被害人的年龄,只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系幼女的,就应认定被告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被告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需特别严格把握,采纳不明知的辩解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被告人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一般人在此种情形下亦难以避免错误判断。
本案的一个是否够罪的关键是被害人的“幼女”身份,实际情况肯定是,但被告人否认了,只是从判决也可以知道,法官通过其他证据佐证了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的年龄。
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道听途说,或者说自认为:只要我不认,那就没事!
笔者曾经亲历过一个肖像权侵权案件,被告在一审、二审法庭上,义正言辞说:哪怕**站在我面前,她也没办法证明她就是她,更何况她是照片上的人!二审法院最后改判增加了赔偿款,判决书明确写到:鉴于侵权人哪怕在庭上都不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必须加重惩戒!
是的,证据认定是以事实为依据,并非以你的狡辩为依据。作为一名成熟的律师,对于证据的认定,是事实的就是事实,不是的就不是,要做的不是狡辩事实内容,而是从证据中寻找“瑕疵”,通过其他证据来论证其非事实的部分,以自己的“证据链”来说服法官,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