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到一则新闻,报道的是法院执行庭人员强制执行某债务人的一处房产,此债务人属于有偿还能力却拒绝偿还的老赖。
工作人员执行时遭到房屋使用人的反抗,而房屋使用人并非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才是本案的债务人。执行庭工作人员现场讲解了法律条文后,使用人依然不肯配合,之后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房屋使用人的理由是他已经交付给了房主百分之三十的房款,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你与房屋所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应当另案处理。
多年前,我一边上班一边自学法律,也关注了很多刑事案件。有一起案件大概是一个年轻男子因打架斗殴而被刑事拘留,其女友找到当地公安局副局长,希望通融一下释放她的男朋友。副局长见该女子貌美,遂提出若能发生两性关系,便可将其男友释放。女子考虑一下,竟然答应了,条件是先放人。
年轻男子放出来后,女子便去了副局长的家里,随后,其男友带人破门而入,拍了一些照片后,以强奸罪状告副局长。
法院开庭时,双方代理人以这种情况算不算强奸展开激烈辩论。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明显不是出自女子自愿,最后法官宣布强奸罪成立。
被告,即原副局长认为女子的男友带人破门而入,属于私闯民宅,也是犯法,法官的答复是本庭审理的是强奸案,私闯民宅案你可以另行起诉,作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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