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亮点九:明确了房屋按份共有人,出租人近亲属的房屋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按份共有人或者出租人的近亲属相对于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注:
①亲属优于承租人。
②请3日内回复,若未回复,视为您放弃购买权。
(10)亮点十:明确了运输合同中的乘坐秩序问题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此条是对“霸座”行为、“倚老卖老”的回应。
(11)亮点十一:明确列举了购物、就餐、住宿中保管合同的情况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注:具体购物、就餐、住宿的提供方需承担多少责任,需看彼此有多少过错占比。店家需履行基本的安保责任与提醒义务,可一定程度上减轻赔偿责任。
(12)亮点十二:居间合同变更为中介合同,明确规定禁止“跳单”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立法层面禁止了“跳单”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不利后果。
(13)亮点十三: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14)亮点十四:改变了保证方式的推定
民法典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保证方式作了改变,将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
(15)亮点十五:扩大债权人代位追偿的债权时间范围,明确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
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范围不再限定为“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增加了债务人加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