馨馨前年五一假期外出旅游时在一家商场看中了一条纯金项链,试戴后发现非常适合自己,在店员的再三夸赞之下她花了8000元买了下来。
半年后馨馨发现项链的颜色好像不再那么鲜亮了,于是她找到某权威的鉴定机构去鉴定项链的真假,鉴定结果出来后让她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项链是镀金的。馨馨非常的生气,她决定向该商场索赔,但是因为商场在外地,并且自己工作太忙,因此就将此事耽搁了下来。
今年五一节馨馨趁假期再次来到该商场所在地找商场索赔。但是商场却说馨馨购买项链都已经两年了,因为时间太长所以拒绝赔偿。馨馨决定到法院起诉该商场。那么如果馨馨起诉,法院会支持馨馨要求赔偿的诉求吗?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法律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仅仅为一年。
商场将镀金项链作为纯金项链出售给馨馨,明显属于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情况,同样适用于上述1年的诉讼时效。馨馨也应该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商场主张自己要求赔偿的权利,也正是因为馨馨的疏忽大意没有及时维权才导致自己的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即使馨馨起诉到法院,因为诉讼时效已过且不存在中止、中断以及和延长的情形,所以法院也不会支持馨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