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八十九)
——贵重物品的保管责任
作者:奉法如天
2024年3月22日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例如:一游客外出旅游,住在一家旅馆,在其提包中夹带着大量的现金,由于该旅客担心旅馆知道后心怀不轨,但他又怕直接放在房间被他人偷盗。于是,便把该提包放在旅馆的存物处,也未声明里面装有贵重物品,便让旅馆代为保管。
后来,该旅客的提包被盗。该旅客要求旅馆赔偿里面的现金等物品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旅馆可以只按普通物品给予赔偿。
写于: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