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顾继贤刑辩律师。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次新规重点明确了“开门杀”、好意同乘、超退休年龄误工费等裁判规则,统一了全国赔偿标准,特别是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险保障。
一、“开门杀”核心条款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主张驾驶人、乘车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四大关键规则(直白解读)
1.“开门杀”=可按机动车一方责任主张
乘客开门致伤,受害人可以直接主张按机动车一方责任处理,进而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先行赔付。保险公司不得再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这解决了过去保险公司常以此拒赔的难题。
注意:保险赔付后的内部责任分担上,仍按司机与乘客各自的过错比例划分(见后文第3点)。
2.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必须赔,拒赔理由法定无效
实务中法院判决通常遵循“先由交强险赔付(不分责任比例),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付”的顺序,保险公司不得以“开门的是乘客、不是驾驶人/被保险人”为由拒赔;受害人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顾律师提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乘车人故意开车门制造事故(如碰瓷、报复等),保险公司在对外赔付后,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有权向该恶意乘车人进行追偿。但普通过失导致的“开门杀”不在此列。
3.保险不足部分:驾驶人+开门乘客按过错分担
保险赔付不足的,由驾驶人(未尽安全提醒、停车不当)与开门乘客(直接侵权过错),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单一要求乘客全额赔偿。
4.受害人索赔路径更简单(无前置程序)
无需先行起诉乘客,可直接起诉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法院可依法追加驾驶人、乘客为共同被告,大幅降低维权时间与成本。
三、其他新规要点
1.好意同乘(无偿搭顺风车)
新规明确,交管部门的全责/主责认定并不当然等于法律上的“重大过失”。法院需综合事故成因、驾驶行为等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仅在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不得减轻其赔偿责任;若仅为一般过失,即使被认定为主责,仍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
举例:朋友免费搭车,司机因雨天路滑、观察不周追尾前车,交警认定司机全责。按新规,这属于一般过失,法院仍可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司机是醉酒驾驶或无证驾驶,则属于重大过失,不得减轻赔偿。
2.超龄也能依法主张误工费
不再以法定退休年龄一刀切,只要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身仍有劳动收入、因事故产生实际误工损失,即可正常主张误工费,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3.租赁/借用车辆责任划分
车辆使用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车主、管理人仅在存在过错时(如出借无证人员、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厘清各方责任边界。
四、连云港本地实务提醒
“开门杀”事故在连云港市区、赣榆老城区等非机动车密集路段高发,2026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事故,全部适用本次新规:
✅司机:规范靠边停车、观察内外后视镜,提前提醒乘客安全下车,未尽安全提示义务,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乘客:下车前务必观察后方行人和非机动车,禁止突然开门,违规开门引发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事故第一时间报警、固定现场照片、留存诊疗票据,遭遇开门杀事故,可直接起诉保险方维权。
特别注意:新规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新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于该日期之前发生的“开门杀”案件,仍按原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余条款说明
本次新规共12条,除上述重点解读的“开门杀、好意同乘、超龄误工费、租赁借用车责任”外,其余条款主要涉及诉讼程序衔接、多车事故处理规则等内容,本文不再展开。
顾律师提示: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道交新规,重点强化保险兜底作用,重点解决开门杀理赔难问题,同时统一超龄务工、无偿同乘等纠纷裁判标准。
对连云港车主、非机动车驾驶人、普通市民,都是全新的法律约束与权益保障。

顾继贤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多年,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领域。擅长案件证据梳理、法律适用精准解读,以专业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