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 分类标准 | 实施法律行为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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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论是否已经成年)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 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考点:仲裁
项目 | 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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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自愿原则 |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公平合理 | ||
独立仲裁 | 仲裁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一裁终局 |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适用范围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 |
不能仲裁 |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 |
不适用 |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
仲裁程序 | 仲裁庭 | |
回避制度 | ||
仲裁裁决 |
考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②法定事由发生或存续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考点: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抽象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3)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的受理
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考点: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的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2.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类别 | 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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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案件 |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 |
地域 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 | 未经复议 |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
经复议 |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 ||
复议机关所在地 | |||
特殊地域管辖 | 限制人身自由 | 被告所在地 | |
原告所在地 | |||
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
选择和共同管辖 | 最先立案 | ||
移送管辖 |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
指定管辖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