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转移,物权的设立,物权的消灭,物权内容的变更等。而物权的分类,大致分为两类:一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两者的差别主要是两方面的,我们慢慢说来。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如果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被解除的,就不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原则上必须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设立登记,移转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动产物权变动须完成交付或者放弃占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不以生效的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善意取得)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先占,符合,合法建造房屋,收取天然孳息)。2,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
接下来,再谈谈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这是我国07年的时候,才创建的,所以说,晚生的后辈咱们就有福了,在法律行业。首先,咱们看看区分原则的含义,了解一个事物,首要是知道它的意思。我们民法的规定,其含义有三:1,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范判断。2,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照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范判断。3,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