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若安好,便是晴天
——办案手记
一个历时3年的案件,终于在2021年7月收到了终审判决,而且结果对我代理的当事人来讲算是“最好的结局”。很久没动笔写办案手记,这个案子想写下来,是因为,这个案子里,让我看到人世间还有很多比我更悲惨的人生,让我看到一个国企也没有“店大欺客”,有基本的担当,也让我看到同行不负责任的“庸医误人”,也让我看到两个没有担当的男人再找了两个没有道德的律师。。。。。。
一、事件概要
2018年,成都建工的某A公司总承包市内某公园的建设项目(实际是李某挂靠总承包),Z公司分包其中钢结构部分,很小的分包项目,总价款才40万。所谓钢结构,主要是一个儿童用房,阳光房类型,所以,支撑是钢结构,其它是玻璃(玻璃近200平米)。
Z公司在玻璃安装这方面没有自有队伍,于是找了赵某,谈好一个总价将玻璃安装再“分包”给了赵某。因为总共还不到200平,Z公司与赵某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电话里谈好后,赵某即开始组织队伍去干活。
赵某找人主要是通过伍某,而伍某又转碾通过其他人邀约了钟某,于是一伙人到了工地。
到工地的时候,Z公司项目负责人并不在,赵某等人如何进的工地,如何开始施工,已无法还原。
就在赵某队伍到工地的第一天,钟某从阳光房上摔下来了,屁股着地,脊髓损伤,终身瘫痪。。。。。
二、各方人物
1. 钟某,事故当时32岁,家中独子
2. 王某(小王),钟某之妻,事故当时33岁,孤儿,随老师长大。与钟某婚后尚未生育,听期说钟某心疼她,想她多耍几年,准备过完年(18年春节)再要孩子。
3. 李某,挂靠A公司的项目“老板”,事故发生后即人间蒸发了。
4. 赵某,听王某说当天把人送到医院后,赵某给了其3000元(但赵某为了不承认是个人承包关系对此笔钱也予以否认)。
5. 某男律师,钟某代理律师。3年了我也没记住他名字,也不想为了他去翻判决书,不想记住这样的人,不过我记住了他还是某知名大所的,有名的红顶所。
6. 尹律师,美女,A公司代理律师。
7. 朱某,Z公司股东,分包项目的负责人。Z公司共2名股东,该分包项目实为朱某个人结算的。事故当天,朱某在德阳,接到电话即赶到医院垫付医药费、安抚伤者家属,对王某说:你放心,由我来处理。
几个月过去,钟某每天几千元的康复费用已远远超出朱某个人的能力,也远远超出了朱某对这个事情的预判,面对王某三天两头的催要费用,已经是焦头烂额,整个人不在状态(当时已经垫付了30余万)。由于朱某与我一顾问单位有业务往来,所以经顾问单位负责人推荐,我开始介入案件,代理Z公司(实际是朱某个人)
三、漫长曲折的案件过程
经过交谈,朱某对整个事情没有一点推脱,该承担承担,唯一的问题就是伤者长期不出院,确实无力再垫付了。必竟公司只是个二级资质的小公司,最主要,公司也没钱,另一个股东也不可能同意公司出钱,都闹着要把公司注销,工程是他自己的,成本也是他自己的,这也是他们二股东的约定。
朱某对这个事情的承担,是我愿意代理他的出发点。如果该负责任的一方想通过律师来不承担责任,我情愿不代理,这律师费还不如赔给伤者,这也是我的基本底线。
于是,听取了案件情况后,划分了几方面分析:
1. Z公司是肯定要担责的,那么,伤者情况怎么样?后续医疗费用有多大?作一个整个费用的预判。
2. Z公司与赵某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证明这个分包关系,即便证明了,违法分包,Z公司也是连带责任,赵某一个个人,没有支付能力,也等于是Z公司一方承担。而且,伤害案件,尤其这么严重的,法院也会考虑支付能力,才能对伤者有个保障。
3. 总包A公司有没有责任?才能真正减轻Z公司的承担,也更利于伤者的执行,必竟A公司是国企。但也正因为A公司是国企,要判它的责任会不会有其他障碍?
在取得朱某的同意和授权后,我开始了上述三方面的工作。
和朱某去了钟某做康复治疗的温江八一康复医院,那时,我跟在朱某后面,像个小文员,探探家属是什么态度,向主治医生了解医疗情况,特别是后续医疗的情况。家属,也就是王某,没有任何的无理取闹,对朱某很尊敬,只想医治钟某,只要有人出医药费,对拿到的垫付费用,除了用在医院里,平时买纸巾等等也是尽量能省就省。
那段时间,正好有个棘手的案件在邛崃,没少跑成温邛,于是我会路过去看看王某,给她带过水果,也私人给她拿过零花钱。我们都叫她小王,她一直以为我是朱某公司的员工,一直叫我詹姐。其实那个时候,我只收了朱某最基本的差旅费,一是因为他的担当,二是因为无论如何他都是要出钱的一方,三是A公司的责任还不能确定,对最终的减损预判不高。所以,这种情况与其多出律师费,不如留给伤者。(但是要补充一点,我还是与朱某的Z公司签了合同,这是我对自己最基本的保护,必竟,我们要报卷检查,必竟,我们律师都遇到过太多不守信的当事人)。
了解了钟某、王某的态度后,我开始向他了解事发当天的情况,以及他是如何入职的情况,即如何跟赵某谈的工钱等等。这是我要去解决的第二个问题——如何去证明Z公司与赵某的分包。
经过了解,发现了差异:赵某在事发几个月后给朱某发了微信,列了一张清单,主张他组织人安玻璃的费用。清单上看,是所有工人的总费用,但赵某为了规避承包,分别列成了工人工钱和路费等,列出的工人工钱是300元/人/天,而不再时当时与朱某电话里说好的总价。但是我向钟某了解到的他的工钱是240/天。这个差价就出来了。
这期间,钟某曾告诉我,他们与伍某本不相识,是伍某找的伍某某再找的他,为什么都由伍某带队去,是因为伍某有个车,可以一起收点车费,但伍某跟赵某之间应是没有再分包的关系。于是多次沟通,说服钟某、小王找来了当时邀约钟某一起去干活的伍某、伍某某,伍某证实了赵某找他去干活和240元/天的工钱标准,我请他亲自书写了一份说明,写明了这个过程和工钱标准,并通过小王要到了伍某的身份证资料,准备后期作为证人出庭。
有了这份说明,让朱某把微信记录作了公证,以保全证据,我认为,这差价,应当可以说明问题。
剩下就是最主要问题,A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朱某一直认为,该A公司买的保险没有买,要是有保险,会减轻一些负担,他始终认为没买保险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但我认为,意外险,这是自身的风险转嫁,不能对外对抗伤者,从民事法律关系讲,也确实是这样。
我知道,只有资质问题,才能让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他的过错都只能是按份责任,而且极可能责任比例很小,至少目前从合同约定中没有发现存在多少过错。在再三询问公司资质和工程要求方面,朱某无意中说了句:要是幕墙就超资质了。但是遗憾的是,他也不知道这不足200平米的玻璃是不是幕墙。
那么,我就要想办法搞清楚这不足200平米的玻璃是不是幕墙,如何去证明它是幕墙?可能是因为分包工程太小,图纸都没一份正式的,但是挂靠的李某曾经给朱某发过一个电子版的施工图(CAD图纸上还有很多问号标注)。我刚好有一位客户是做幕墙,也还有一位朋友的老公是做幕墙的,我请教他们如何去定义幕墙,他们都告诉我没有统一定义。我再把图纸发给他们看,朋友的老公说:是幕墙,面积太小,不确定要不要资质。这个答案我已经很开心了,确定是幕墙就对了,资质不是因为小就不需要,而只是是否需要较高资质的问题。
是不是幕墙这个问题,以及这个电子版图纸如何证明是A公司的图纸的问题,这也成为了后来无数次庭审的最大争议。。。。
在跟小王沟通后,我向他坦诚,朱某已经无力垫付这么大的费用,我希望在对A公司以及赵某的责任承担这个问题上,她能与我同心协力。我也跟他解释,朱某个人出钱和朱某的Z公司才是责任主体有什么区别的问题。法律关系我不知道她是否能理解,但我告诉她,最终只能诉讼,因为钟某的费用不是一次性的,后续更多,如果是朱某一个人的事,还只是有没有钱的问题,但现在不是朱某一个人的事,他只是一个股东,超出了他的权限,公司的股东会是不可能通得过的,那就只能诉讼。而且最重要的,涉及A公司就不可能调解,因为A公司是国企,什么都讲流程,谁也不可能来担调解拍这个板。我还跟她解释,工伤鉴定和人身损害鉴定的区别(因为她带钟去做了工伤伤残鉴定),她要是诉讼工伤还是人身损害的区别和后果,对此,我说得最多,我明确告诉她工伤是不可能的,因为建筑工人不可能是劳动关系(说来话长),即便她要诉工伤,那光是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能就要打2-3年官司,确定了才会说重新认定工伤,确定不了2-3年白打,她要现在拿钱还是3年后再拿钱。而且两种只是算法不一样,最终的赔偿金额其实差异不大。最重要一点,工伤只能是一个单位,找Z公司,朱某想担也提不了,股东会通不过,公司破产了注销了,再工伤也拿不到。而人身损害可以把Z、A公司一起起诉。。。我还告诉她,像他们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可以节省她的费用成本,我把法律授助中心的地址写给了她。。。
由于李某消失不见了,为此,我与小王到了公园管理处,也就是工程的业主方,希望他们能出面组织A公司处理这个事情,小王的目的是去找人垫费用,我的目的是去看现场,以及向业主方了解“幕墙”的问题。可惜,现场封闭进不去,业主方也说不清啥是幕墙。
但是业主方很惊讶,居然不知道出了这么严重的安全事故,为此,他们出面给A公司发了公函,要求处理,并且暂扣了A公司的工程款。也就是这个时候,A公司才知道这次事故,原来李某压根没向公司汇报,直接就跑了。
业主方出面组织了一次协调,但是A公司通知了李某,李某根本没来,A公司来的另外两位是做预算的,来了也搞不懂也作不了主,等于白搞。。。。
这个时候,快春节了(2019年1月),小王想带钟某回家过年,过了年再回来治疗,而且过年期间,医院外面的餐馆全部关了,她陪着治疗也没吃的。其实通过业主方组织的协调,也问了主治医生(主治医生还是告知,谈不上治疗,只是康复,而且基本终身无法康复,主要还得靠个人意志和坚持训练,所在在家康复也是可以的,只能说个人意志坚强看有没有奇迹...),因此我们已经决定停止垫钱了。但是这话,我和朱某都说不出口。小王提出过年后,我专门去了趟医院看她,让她算了下大概需要的花销,她说,希望换个轮椅大概7000多,那个轮椅在家里推不了,她也问了,轮椅可以不要一个什么配置,可以少几千元,希望算她后面自己护理的工钱....听着很心酸,最后她报了一个3万多的数,希望拿这么多钱回家过年。
我问朱某1-2万能不能接受,他说他也是这么想的。于是,我们没有开口停费用,也没有考虑过了年再回来的费用怎么办,朱某先给了小王2万元,他们回家了。
春节很短暂的,小王很快又带着钟某再次住院了,她是能省就省,但费用确实很大啊,我算了下费用,也确实不能再垫了,垫多了以后追偿是个麻烦,还可能无法追偿。小王用过年剩的钱先治疗着,开始找到A公司索要医药费,她也知道再找朱某也要不到了。
A公司有两个高管,看到小王一次又一次的哭述,听说自己掏了3000元给小王。但是这个事却没有人敢拍板垫付钱。于是A公司,Z公司(我代表)、小王,三方一起在A公司进行了第一次谈判。那一次,我见到了小王带的律师,那个我记不住名字的男律师,也见到了尹美女律师。
小王告诉我,法律援助她去申请了,还没有回复,男律师是在医院里做其他床病人的案子的律师,当时男律师对我很尊敬,都叫我詹姐,因为他们都知道,我每次都能说服朱某垫付钱。
面对男律师开出的500+万赔偿要求,A公司直接不谈了。我很清楚,调解是无望的,国企过不了调解这关,只能是看看A公司的态度,必竟,我们也还有10余万工程款还在A公司,这案子不结,这钱肯定也是拿不到的。所以,我原本只是走个过程,摸摸底,反正要坚持不再由朱某方垫钱。但是面对小王的声声哭泣,面对国企无论如何只能走流程的风格,我又自作主张提出了一个方案:A公司将我们的工程款先付5万给小王,但前提是,不定性,后期如果判我们的责任,这5万抵扣我们的工程款,如果不是我们的责任,算A公司付的,届时A公司得继续付我们的全部工程款。但我给小王谈了个条件,要我说服朱某公司同意这个方案的前提是,拿到这5万,钟某必须得出院,以后要怎么治疗都得自己解决,也就是她拿到这5万必须要去走司法途径,最终确认各方责任,不能总是只找我们一方出钱,法院判决出来前不能再要一分钱,当然,判决出来谁也不会赖账。我告诉她,如果她不答应,朱某和Z公司也不会再垫一分钱了,如果我不再是朱某的律师,是不是还有人站在她的角度一次次帮她找自己的当事人要钱,我不知道。
A公司一听必须出院且判决前不再要钱,而且5万还是从我们的工程款里扣,当然高兴,必竟小王天天去哭,再加点去安检部门投诉,他们也不好受。而朱某,我知道,只要必须出院且判决前不再要钱,他也会同意,因为此事不处理,他的工程款也拿不到。但是我必竟是他的律师不是小王的律师,我说:我很惭愧,一次次帮助小王向你要钱,本来这次谈判也可以一走了之,最后还是用你押的工程款来解决,而且这个方案是我提出来的。他表示,完全理解,且完全同意。
垫付的问题算是落幕了,说一说那个我永远记不住名字的男律师:
5万元的三方协议签订后(签订过程中涉及到一些用语,我方和A公司有争议,都不想因为这个协议最后导致责任,我曾一度以为都要签不下去了,最后尹律师还是专门打电话来解释,最后还是签了并且很快付了小王5万元,让我第一次觉得这个美女律师还是务实的),久久都没有收诉讼的通知,很是有点意外。更意外的是,后来居然收到的是劳动仲裁的通知,男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我方Z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还同时将A公司和赵某,甚至公园业主方列为第三人,这种列法,第一次见,大跌眼镜。
仲裁开庭前,我多次询问申请人一方的证据,都说除了立案时交的其他还没有,直到开庭前一天下午,仍然是没有,说小王没有律师,每次都哭,哭得她们也说不下去。我在那天下午专门去了现场,确实没看到男律师的代理手续,也没有新证据,连证据目录也没有。
第二天开庭,看到小王,事隔几个月,整个人变了样,黑得跟非洲难民一样,她说天天去工地干活,然后钟菜卖,钟是独子,父母年纪大了,现有只靠她一人。看到完全判若两人的她,甚是心酸。。。
仲裁员是女生,一见小王哭就心软了,明明不是劳动关系,硬是适用一个不是法律的内部规定认定了劳动关系,这也是意料之中,在之前的沟通中,助理就告诉我,她们可能会认定劳动关系,但他们的规定法院不会认。领仲裁裁决书的时候,仲裁员一个劲跟我说:“詹律师我对不起你,你去法院改吧”。我笑笑,心想你们都当好人了,又是我去当坏人。我们都知道法院最终不会认定劳动关系,所以,仲裁员开始跟我改聊男律师,原话是“简直不想说他了”,大抵就是不负责,一直以为小王没律师,法庭上也说不到点,连证据都不提前去趟交....最后我落了一本随身携带看的小说在仲裁员办公室(年纪大了记性真不好),她还专门打电话给我送出来。她对我是有多欠意哈哈。
我们只能诉讼,开庭的时候,法官很不耐烦,把男律师臭骂了一顿:“你学没学过法律,你是不是以为只有劳动关系才能赔偿,你知不知道劳动关系代表什么。。。”,男律师说之前就在法院起诉过被驳回了,法官一查:这不就是我吗!当时我就跟你解释了,你直接起诉工伤赔偿肯定不行。。。。此时我才知道,为何拿到5万元之后久久未起诉,原来是男律师起诉错了一次,法院都没通过我们开庭就驳回不受理了。我跟小王说,你的律师还让你确认劳动关系的话,你最好早点换律师吧,别浪费你自己的时间,你打这个官司的时候就是救命钱的时间(我还第一次这么说同行,还是当着面)。法官突然又心软了,说:唉,不是说要换代理人,就是起诉劳动关系错了。然后跟他们讲,说自己手里还有一个案子,就这样告劳动关系,6年了还没有打完,远不止我给她说的2-3年。
有个意外的插曲是,赵某、伍某到庭后,一致认为他们当时谈的工钱是300元/天,赵某、伍某和钟某一样,都是跟朱某干活的,朱某是老板。为此伍某否认了他当初亲笔写给我的说明,还说是我骗他写的。
我发现,法官虽然很不耐烦,但应当是属于案子太多累得烦那种,但他心里还是同情小王的,看得出来。于是庭审答辩过程中,我适时简单讲述了之前调解的过程,表示,从没有人逃避,只是因为涉及一方是国企无法调解,而且我再三跟小王解释过,人损判下来,一分都不会少,但现在他们非要走劳动关系,这是我感到很痛心的。对于伍某的陈述改变,我想他是误会了,因为把他列为一方当事人来参加打官司,他可能是害怕了,但我们与他没有任何利益冲突,他与钟也没有利益冲突,没有理由骗他作假,而且他也没证据去推翻自己写的。伍某听了低下了头不说话,直到开完庭签完笔录走人也不敢抬头看我。法官听完没有任何调查伍某说的骗他写的问题。小王一个劲哭,我们开始跟她讲这个诉讼程序的漫长。我告诉法官,我不可能撤诉,因为撤了仲裁就生效了。但他案子太多,要判决下来起码要2个月后。我说最快就是调解,他们要认可不是劳动关系,这样他迅速重新去起诉。
法官同意了,男律师和小王当场没同意,后来一个星期后,法官说给他们讲通了,同意了,于是去签了调解笔录,法官专门让书记员加班当场给出了调解书(一般这种要过几天才能领,因为盖章要走流程),走的时候,我告诉小王,如果他们重新起诉仍然只告Z公司,那我会依法申请追加A公司和赵某,这一追加又得重送达,重新给举证期限,延长的时间是他们自己的,所以,希望他起诉时一起列明。
那一次,我给小王买了件棉衣,白白的,虽然知道不适合她干活,我还是希望她过年穿,美美的,必竟还年轻。
经过仲裁和这次诉讼,已经是2019年年底了,内行都知道,年底法院一般不立新案的,收了材料也是压着,起码要等第二年1月按新一年案号处理。所以小王的重新起诉就这么被压着了,迎来2020年1月的时候也迎来疫情,就更是一直没消息了。疫情的一年,也是我和小宝开启新生活的一年,诸多焦虑,我也顾不上她了。
2019年下半年,男律师的诉讼才开始走上正轨,这也是我和A公司尹律师正式对战的重点。法官还是之前的不怎么耐烦但很善良的男法官。案子开了无数次庭,后来尹律师给我发微信说:这是复庭最多的案子,没有之一。这期间的经历就更曲折了——
一方面的争议是,钟某长期住院的必要性,这一点作为责任方我和尹律师意见是一致的,要作必要性鉴定,如果法院同意必要性鉴定,那么我们也要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因为之前是工伤伤残鉴定,人损伤残鉴定一般要低一级,但他们的鉴定却是一样的,而且鉴定报告没有载明这个说理。就这一个问题起码开了3次庭后,法官同意了必要性鉴定。由于诉讼时间太长了,小王一人卖菜维持太难了,每次开庭都哭,一听说要重新鉴定,这一鉴定时间更久,她撑不住了。庭审后,我在开车回家途中,她给我打电话,再不叫我詹姐,语气很生硬,质问我谁要鉴定的,是不是朱某,要跟我们一起去死。我告诉她,你这样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钟某一辈子都可能长期医疗,如果现在不把你的医疗问题解决,以后再发生的医疗费你再诉讼还是一样的问题,你不可能每次去鉴定。我没告诉他公司另一股东闹着要注销公司,如果判决结果只是Z公司一方,那很可能就是破产清算注销,她一分钱也拿不到。我只告诉她:慢慢你会明白我做的。
之后鉴定机构回复无法鉴定,其他的也就没再重新鉴定,这事对于Z、A公司,我和尹律师也算尽力了。
然后就是这工程到底是不是幕墙的争议,也是我和尹律师对战的重点,只有认定幕墙,A公司才是连带责任,当然,原告在经过之前的谈判后,也起诉了A公司连带责任,但是他通篇说不出一句为什么,他也不管。他知道反正我会说,因为我要减轻Z公司的责任我必须说。
这个问题,做工程的自己都说不明白,几个律师和法官更搞不懂。我向法官申请调查令,去查该工程的竣工备案,希望调图纸来核对,与我们电子版的图纸核对。但是他开始2次都不同意,因为他不明白,图纸和工程是不是幕墙有没有关联,就算图纸上有一页载明了“幕墙节点”,但这是不是幕墙的性质是图纸确定的还是应该是法律确定的。同时,A公司尹律师也举证了竣工图,但是只有钢结构,偏偏就没有载明了“幕墙节点”那一页。对此,我提出了竣工图和施工图不一样的问题。
我说过,法官其实很善良,他应该也想多一方承担责任(而且是有经济实力的一方),我一再坚持下,他把这个案子提交了庭上讨论,最后同意给我开调查令。但是遗憾的是,他只同意给我开调查令去规划局档案馆调,不同意让我去设计单位调,他说设计单位是商业单位,不属于公权力机构,不属于调查令范围。更遗憾的是,该工程根本没有备案,我去了规划局档案馆根本查不到。对此,我问法官怎么办,法官把我吼了一顿:怎么办是你的事,又不是我的事。我说那我坚持请他允许去设计单位调取,他仍然没同意。
再开庭,我还是坚持申请调查令去设计单位调图纸,因为A公司举证的竣工图显示是同一家设计单位。这时候男律师跳出来说,不同意我调取,因为我是在故意拖延时间。这次我就没跟他客气了,什么狗屁同行,我问他:你起诉也起诉的A公司连带责任,这本来是你应该举证的,你应该去调取的,你应该做的事,你不做是你不负责。我还想说:过去2年告错了,是谁的责任,还不是你自己拖延了他们的时间。但是这句忍了,没说。本来跟我对战的尹律师看他一眼,觉得他有毛病。法官看了他一眼,然后同意重新给我出调查令了。靠,不知道的还以为他故意唱双簧。
找设计单位也是曲折,根据注册地址找过去,根本不是,但是不甘心多问了一句,有人告诉我那公司好像是在他们那托管的,找他们领导问。于是我找到他们领导,确认他们是那种共享地址的,现在的这家公司负责“托管”,讲明情况后,负责人很配合,立马通知了设计公司。但是他说,他也没有强制力,设计公司配不配合就不知道了。他给了我设计公司负责人电话,该人倒是配合,但是他说该项目是另一个人负责,具体要那个人才清楚,给了我另一个人电话(实际上后来知道是这个人挂靠的项目,这个单位确实不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但是具体设计这个项目的人就难缠了,先是各种出差不在,突然在不在的时间里又在了,我又不在,然后就是各种理由推脱,总之就是不配合还说得他很崇高。我再次找了设计公司的负责人,讲明,不管谁做这个项目,挂的是他们公司名,对外还得认公司。托管他们公司的负责人打配合,告诉他们我是和法院一起去的,说得很严重,说不处理以后退回去不给他们托管地址了。最终那个具体做项目的人带着图纸原件来了,我们约在了他们托管地址那见面,我提前跟托管的负责人说了下,要借下他的场地,必竟注册的地址是那,他说没问题。(其实开始就我一人去的,法院出了调查令不可能去,但是他这一配合还是有点用的,必竟懂不起的是多数,必竟法院盖章的调查令是真的。结果就是,后来他有事就咨询我。)
这一次,为了看图纸,我和朱某一起去的,因为我看不懂图纸啊。那个人带着图纸来了,开始说直接给我们,看着看着,突然又反悔了,整个人还是个结巴,说不清楚为什么就是要说就是不给。之前几次联系,我都对他尊敬、客气,这次我不再对他客气,很严肃,说得很严重(其实我也是装的,他要真不给,我还得再找法官,最多申请处罚他,法官又要吼我还不一定同意继续调取),这结巴还就被我吓到了,同意给了。我让朱某赶紧带着图纸先走,下楼出去再等我,免得这结巴又出什么幺蛾子,我留下来去跟托管的人打个招呼,寒暄几句再走。
这份图纸,与我们电子版是一样的,有载明了“幕墙节点”这一页,而且,朱某作为专业人员,他能看懂,“幕墙节点”这一页上的每一个节点标注,对应钢结构部分,是一一对应的,而这部分也正好是A公司举证里有的。
这一次庭审,小王没有再哭,也没有要跟我一起去死,而是在我打开大大的图纸给法官解释的时候,她站过来,帮助我把图纸整理整齐。我们整个过程没有说话,但是我想她已经明白了,我不是她律师讲的在拖延时间。
四、结局
结果终于是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官支持了幕墙的认定,A公司存在超资质发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伍某不再认可240元/天的证言,钟某也改称自己是300元/天,我们又没有其他证据,没有认定赵某的分包,我们都知道认定他也没钱,所以他早已不是重点)。我知道这个案子他们法官也讨论过多次。
A公司当然要上诉,但没想到男律师还上诉了,理由是有些金额少了(真的是浪费小王的救命钱)。二审,男律师对尹律师的上诉意见仍然是说不出一句理由,反正就是A公司有错。我仍然和尹律师针锋相对。庭审完,法官,尹律师、我,我们留下来在沟通,尹律师说我在帮小王要拴住他们国企这棵大树,但男律师不领情。说我们庭上吵,庭下很友好。我说是的,Z公司注销了小王一分钱也拿不到,A公司担责任,他们下半辈子才有着落,但是这个男同行,我真的第一次这么看不起同行。。。法官说:我看明白了。他又说:真的啊,这到底是不是幕墙啊,我要找专家去看看.......
二审最终还是维持了判决。终于尘埃落定,减损了140余万元(算下来朱某只需要再出5万余元),朱某也松了口气,对这个结果很满意。再到A公司去沟通后续付款事宜时,法务部对我们提出的我们之间五五分,之前的工程款一起付给小王,我们只补差价5万余元也完全同意。他们明白,连带责任,意味着即便我们这方不出一分钱,也可以一百多万全部从他们账上扣划,这就是连带责任,对外不对内。只是他们需要内部结算流程,得让消失的李某回来算账,就算李某不回来也要想办法先算账。走的时候他们法务经理说,尹律师说我太厉害了,既要对朱某负责任,又处处考虑伤者。我说我和尹律师庭上吵架一样,庭下已是朋友,吵完了一起回家(有一次尹律师限号,才知道我们住一个方向,她搭我车回来)。
这个时候消失的李某出现了,还带了王某和王某的律师,原来李、王二人是合伙的。这个律师一来就提出不同意五五,他说不合理,朱某应该大部分责任,还说人家伤者伤这么重怎么怎么。。。我问他:你现在知道人家伤这么重啦,过去打官司的3年你们去哪了?然后我告诉他:五五抵扣工程款,除此之外,你爱咋咋的。挂了他电话。
然后我把这个告诉尹律师,尹律师同问:过去3年去哪了?加了一句:真的是恶心这种人。
事到如今,终于算是结案了,很痛心,男律师的不负责任,导致伤者多走了2年冤枉路,更由于他的不负责任,起诉计算方式不对,导致最终总金额少了20多万,这一点我还不敢跟小王讲。在给小王买衣服那次,我试探问了下小王,男律师好像是5%的风险提成,而且案子耗时2年以上是8%。我真的无语,我要怎么给小王解释,她不请律师都能赔一百多万,5%还是8%走走过程就可以捡的,我又怎么给小王解释,这种等的救命钱,更应该最大利益化,最短的时间获得最大的价值,才是最大利益化。。都没说了,我为她,也尽力了。
当初为了保护自己签的合同,二审下来后,朱某也付了我律师费,而我主动给他少了三分之一,我知道,他也不容易,我收的也够了,理解和信任最重要。我没有告诉他,二审的时候,小王拿出几张票(近1600元),是男律师一审给她漏掉的,如果二审要处理,案子只能发回重审,这一发回起码要迟1-2年,小王不想漏掉1600元,更怕推迟1-2年,决定不了。我告诉小王,等案子结了,我自己给她处理这笔钱。
没有人知道,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我都把自己走成了单亲妈妈,在最后的几次庭审时,我还着急接不了小宝放学,在他们面前我还是那个打赢了官司的律师。但是想起小王,我还是觉得,我已经足够幸福,我有小宝,而且我们都身体健康,我们安好,便是晴天。有一次,我试探问过她,有什么打算,她说不会离开钟某一家的。我祝福她!
一气写完,未作修改,可能还打错了很多字,望谅!
詹燕,202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