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爱杀子,法外有情

【轻判“因爱杀子”,有人情的法律更有威严】

广州法院近日的一则判决,引起社会关注。83岁的黄兰给46岁的二儿子黎国恩喂了安眠药以后,捂死了他。黎国恩有唐氏综合征,生活不能自理,黄兰照顾了他46年。案发前,黄兰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而且二儿子也每天处于病痛折磨中。对于这起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认为是“因爱而杀”,建议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检方意见,最终判决故意杀人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如此明确的故意杀人,按照如此轻的判罚裁决,可谓罕见。但这样在法律框架内,又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与情理人伦的判罚,不仅不会让法律失去威信,反而让人更为信服。我国的法律一样可以刚柔并济,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法修正案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作了规定,即“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从宽处罚。”本案中的黄兰不仅已经高达83岁,从犯罪情节来考量,虽然属于故意杀人,但她的本身并没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也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再加上她本人也是主动认罪投案,法律的判三缓四存在法条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就规定:“年60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酌情从轻并无损法律的威严,法律越是贴近人情,人们就更愿意主动遵守,呵护共同的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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