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电动车驾驶人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被一小汽车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汽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电动车驾驶人肋骨多发性骨折,经治疗、鉴定,构成伤残,误工期为180天。
小汽车司机驾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三责险。
电动车司机将小汽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因主要赔偿义务在保险公司,故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提出的,其辩解意见是,定残之日距事故发生之日不足180天,但鉴定意见是误工费为180天,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期限仅能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不能超过定残日。
二、法院审理后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受害人存在伤残的情况下,法律已明确规定,误工时间不能超出定残日,此时误工费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对于当事人主张超出定残日的误工费,考虑到残疾赔偿金本质上是一种定型化的误工损失赔偿,在法院已经确定残疾赔偿赔偿金时,当事人再要求对定残日后的误工费的赔偿,属于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重复计算,不应予以支持。
三、本案思考
1.以前代理过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因为法院推进案件的进度慢,案件又经历了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及相关费用的主张、因在事故中被撞伤脑子又进行了行为能力的鉴定及法院的认定、监护人的指定、精神伤残的鉴定。最终精神鉴定结论出具时,已离受伤之日三年之久,于是律师主张的误工期是一千多天,最终法院认为误工期过高,结合此人被撞后法院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生活自理能力较低,最终法院支持误工期五百多天。
可见如果鉴定结论出得晚,也不能完全按照误工期计算至定残之日主张。
2.本案出现的机率很低,可能是原告出院三个月就申请了伤残鉴定。
原因是正常情况下,伤残鉴定结论出具的时间比上面晚,很少出现鉴定的误工期超出定残日的情况。
伤残鉴定结论出具的时间晚,有几个原因,一是法院要求出院后六个月才能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程序走下来,离出院、离受伤已六个月往上,而鉴定意见关于误工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上述是一出院过六个月就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尽早安排鉴定的情况,有些当事人出院后一年以上才申请,有些法院拖一年才排上队。
四、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