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熙律师
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本人代理原告(承包方)起诉被告(发包方),向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25万余元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中,被告辩称,项目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部份设备和安装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没有经过验收结算,被告已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定,审核报告认定的工程价款仅为96万余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万元,认为应按造价审核认定金额结算,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5万余元,双方遂发生纠纷,且协商无果,原告即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办案经过:
曾祥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详细了解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资料,对比了工程预算表、工程结算表以及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审核报告中的工程量、工程单价等内容,通过仔细分析案件材料,收集了一份工程验收结算表,我方公司仅有该结算表的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被告公司对该结算表中工程价款125万余元不认可,认为该工程没有经过双方结算,应当以第三方造价公司审核的96万余进行结算。
曾祥熙律师通过调取证据证实工程结算表中被告公司的签字人员系该公司的监事,虽不是公司的法人,但其在结算表上签字,其在结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视为双方已经过验收结算,按《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双方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另一方不能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在庭审中,我方不认可被告公司的公司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同时向法庭申请提出调取该工程造价公司的相关资质、审核所依据的材料来源、审核报告的审核过程、审核依据等材料,通过我方的有力质证推翻了被告公司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审核报告。最终法庭采纳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支付我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教育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程价款253905.8元。
二、被告某教育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利息。
附:
某建筑装饰公司与某教育投资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节选)
(2019)云2928民初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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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熙律师,广西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后在大型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现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过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丰富的诉讼、非诉案件的工作经验,具有专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擅长公司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房地产、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等领域,工作上精益求精,追求卓越,为人诚信、细心、耐心、稳重!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拥有高效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辜负每一位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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