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文明之光》第一册。有一章讲罗马人三次征服世界,其实这个征服用影响力可能更为贴切。
第一次是依靠武力。罗马鼎盛时期,罗马人把地中海变成他们内海,往西征服高卢、西班牙、不列颠,往北征服日耳曼,往东征服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和小亚西亚,往南征服埃及和非洲北部。后来罗马式微,分裂为东罗马和西洛罗马,分别覆没。
第二次是依靠拉丁语。拉丁语语法严谨,在18世纪之前,欧洲美洲各国的交流语言,主要是以拉丁语为主。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都是拉丁语的分支,西班牙、葡萄牙征服了美洲,因此现在美国南边的美洲被称为拉丁美洲,另一分支法语也成为了欧洲历史舞台上重要的交流语言。现在英语成为了世界的通用语言,纯正的拉丁语使用的人已经很少。
第三次是依靠罗马法。罗马法是在罗马扩张、建设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形成一套完备的司法体系。最重要的是罗马法的自然法原则,罗马法并非以立法者的意志而成,而是符合自然法则,从自然出发。自然法在来源上具有先验性,也就是说,自然法属于无需经验或先于经验获得的知识,就如同几何学上的公理,是不证自明的。罗马的法学家不断地寻求法律中那些永恒的原则,并且最终在自然法里找到一切法律中不变的基础。比如“在法律意义下,法律的主体(人和法人)是平等的”等,就如同法学上的公理。这些正因为罗马法是出于正义的自然法,而非一国一时政治的需要,因此罗马法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普遍性,这也是后世各国都能借鉴罗马法,甚至照搬罗马法制定自己的宪法的根本原因。相比之下,体现或者部分体现统治者意志的实定法只局限于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人。另外,罗马法在严谨性和完备性等方面也几乎无懈可击,这也是它后来被广泛采用的重要原因。因此现在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他们立法的根本都是受到罗马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