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其中案”将由最高法提审9月28日收到法院文书

封面新闻记者 王国平 薛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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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牟其中案最新民事裁定书,根据(2018)最高法民抗11号文件裁定,决定牟案由本院提审,另外,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封面新闻记者日前向牟其中求证了这一信息,他已于9月28日收到法院文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抗1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省府路。

负责人:王毅峰,该分行行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负责人:葛春尧,该分行行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朱家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牟其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因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二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7)2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晓力

审 判 员 沈红雨

审 判 员 黄西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蕾

书 记 员 谈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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