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评估就是从实施情况及产生的社会效果和取得的成效,判断其是否实现立法目的,从立法质量的有关指标入手,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操作性和针对性,查找立法工作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改进立法工作。
一、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的整体效果
从实施效果看,条例在促进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事业发展,规范公路管理,保护路权路产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公路运输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作为一部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行政管理类法规,应当更充分地体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程序性规定,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条例》中规定未与有关法律法规作好衔接。
《条例》第九十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运载超限物品或者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一致,这也是基层调研中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
二是电动车管理难、属性认定难、违法处置难已经成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中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是各部门之间沟通配合力度不够。
在国家关于治理超限运输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工作应当由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检、安监等多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开展,而从实际的执行情况看,各职能部门之间配合的情况不理想,影响了治理超限运输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