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由于心智不太健全,自制能力比较差,很容易受外界的吸引和诱惑,也很容易被不良势力所欺负。
学校不仅应当做好对学生的文化课教育,还应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并做好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
家长必须对未成年人付出更多的耐心和爱心,配合学校的工作,这样做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并不是过分的约束,而是一种保护。
【案情简介一】
小虎是某学校初二学生。一日,小虎在上晚自习课的时候,经朋友邀约偷偷溜出学校。跑到附近的KTV歌舞厅去唱歌跳舞。学校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小虎不在学校上自习,没有及时通知小虎的父母。
小虎在跳舞的过程中与王某发生矛盾,被王某及王某的朋友殴打致重伤,在送往医院救治过程中,不幸失血过多而死亡。
小虎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管义务,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二】
小明就读于某小学二年级。学校平时对学生的管理很严格。一日,小明在上自习课的时候,便趁老师不注意偷偷溜出学校。老师发现后,在第一时间联系了小明的父母,但是他的父母也不知道他的去向。
得知这一情况后,学校立即安排人去寻找小明,但也没有找到。原来小明溜出学校后,跑到家附近的玩具店打算买玩具。
在买完玩具后,不幸被附近的小混混盯上,不仅被敲诈了50元钱,还被打伤了。小明的父母得知这一过程后,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管义务,让学校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如果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学生在擅自离校期间已脱离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学校的行为没有不当,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就无须承担责任。
同样,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都无须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一,小虎的学校没有尽到学校监管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小虎在上晚自习时离开学校,没有及时通知小虎的父母,也没有及时的寻找小虎,以致小虎遭受了人身伤亡事件。
小虎所在学校对小虎的死亡应承担过错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小虎的父母应及时报案要求公诉机关追究王某及王某朋友的刑事责任,同时,小虎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及其王某朋友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要求学校、KTV歌舞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中该小学平时就很注重对学生的纪律管理,小明是未经学校允许自己擅自离开学校的,学校发现后及时通知了家长,并派人寻找,尽了应尽的义务,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及时报警,寻求警察的帮助,要求侵权人给予小明人身伤害赔偿。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父母的宝贝,每一位父母都希望孩子健健康康的成长。如何让孩子学会保护自己,家长应该做到:
1.日常生活中注重对孩子安全意识的培养,让孩子从小树立安全理念;
2.教育孩子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秩序感,不能不请假就走出校园私自活动;
3.必须强化孩子遵纪守法观念的教育,使孩子能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擅自做出危险的行为,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4.教育孩子遇到危险及时就近躲避或向身边人求救,如跑进公共场所、向身边成年人求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