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最早源于我国南北朝时期的律书《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族宗庙、山陵和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父母、公爹公婆等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或者授业老师)、“内乱”(近亲属之间的乱伦行为)。并且规定,“十恶之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后来,在隋朝的《开皇律》中,依照《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重新规定了“十恶”,在后来唐朝的《唐律》进一步加以确认,《唐律疏议》有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明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示明戒。”具体如下:
谋反--谋危害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谋大逆--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及宫殿的行为。
谋叛--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恶逆--殴打或者谋杀亲父母、亲祖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的三人以上,或者肢解人的行为。
大不敬--包括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室御用物品;伪造或偷窃皇帝印玺;调培御药违误原方;御膳误犯食禁;无人臣之礼等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不孝--包括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父母同意私立门户、私分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尊重不服丧等等。
不睦--指谋杀或者贩卖五服以内亲属的;妻子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的行为。
不义--杀本管上司、授业老师以及为丈夫服丧有违礼制。
内乱--指同小功亲属通奸的乱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