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分类管理是根据传染病不同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程度的不同,参照国际统一分类标准所确定的科学管理原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的规定,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据此,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1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将乙类传染病“提级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制度安排,体现了风险规制中“宁可失之过严”的思路,即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意在运用各种可能的行政手段,将传染病负面影响尽可能地降至最低。
而今国际和国内监测数据证实,奥密克戎变异株及其进化分支的致病力和毒力相比原始株和德尔塔等变异株明显减弱,奥密克戎变异株引起重症和死亡的比例明显低于之前原始株和关切变异株。不再符合“发病率高”、“病死率高”等甲类传染病的构成要件,是否继续按照甲类管理,亟待解决。
乙类传染病是指,“发病率较高,引起高病死率,但传播能力有限,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进行义务性、公众性检查与治疗,对传染源或者对传播环节进行系统控制等社会性控制工程的传染病。”
目前奥密克戎病毒致病力下降,新冠肺炎病死率也保持了相当低的水平。在此背景下,新冠肺炎较不符合“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要件,新冠肺炎是时候回归乙类传染病的本来面貌,取消对新冠肺炎的“乙类甲管”,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不再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适时将新冠肺炎调整为“乙类乙管”,这也是反思性规制与规制学习的体现,体现了公共卫生风险治理的动态调整,体现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经济性原则。